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499號
TCDM,98,附民,499,201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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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梧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乙○○
訴訟 代 理人 林家進律師
被    告 浦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戊○○
       鴻鑫模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丁○○
被    告 丙○○
       甲○○
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以被告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 罪名提起公訴者,法院如僅認其中一行為成立犯罪,固無須 就犯罪不能證明部分,特於主文中諭知無罪,惟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 )所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按諸立法本旨,自係包含此種情 形在內,故關於上述犯罪不能證明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亦 應依同條項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此項判決,非對於刑事 判決已有上訴,則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亦不得上訴(最高 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四八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依本件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其內記載「按因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商 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事業就其營 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 知之他人商標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之用,致 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事業違反上 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 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公



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侵害原告之『BPM-HH』商標權,又以上開相關事 業所普遍認知之商標及表徵,為相同之使用,致與原告之商 品混淆,並販賣上開表徵商品,自係違反上揭規定,原告自 得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為此於刑事訴訟 審理中,附帶提起本件民事訴訟。」足見原告因認其所有之 『BPM-HH』商標權遭被告等侵害,而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又依原告請求被告等登報及損害額之計算方式,亦僅 基於其商標權遭侵害加以防止及衡量,益見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係基於原告商標權遭侵害之部分為起訴。惟本件被告 己○○戊○○丙○○甲○○等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 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六○號刑事判決就被告己 ○○、戊○○丙○○甲○○被訴違反商標法部分為不另 為無罪諭知在案,揆之前揭說明,原告就不能證明犯罪部分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黃裕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 (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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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鑫模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浦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梧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