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1950號
TCDM,98,易,1950,201001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9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己○○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續字第24
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己○○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係址設臺中縣烏日鄉○○路○ 段 349 號「己○○診所」之負責醫師,告訴人丁○○則為被告 己○○之鄰居,雙方平日即因「己○○診所」所飼養之犬隻 吠鳴等問題而有嫌隙。嗣於民國96年3 月12日晚上9 時25分 許,告訴人因不滿「己○○診所」豢養之犬隻吠鳴,使其無 法入眠,遂與其女兒乙○○自診所旁邊之巷道走至「己○○ 診所」,欲找被告己○○理論。適被告己○○看完最後病患 被告戊○○,正要下班,診所內有助理王心恬(業據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藥劑生王燕黎、被告戊○○黃月招(業 據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人。另一方面被告己○○與戊○ ○聽聞診所外面有吵雜聲,遂走至診所騎樓外面查看。告訴 人即對被告己○○口出穢言,另亦出言予以恐嚇外,告訴人 及乙○○(共同傷害部分業據本院97年度易字第2180判決, 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經98年度上易字第1623號駁回 上訴確定)隨即基於共同傷害被告己○○之犯意聯絡,而出 手毆打被告己○○。詎被告己○○戊○○亦基於共同傷害 告訴人之犯意聯絡,而先後出手毆打告訴人,導致告訴人受 有頭面部挫傷、左眼眶腫痛、下嘴唇擦傷、左手前臂挫傷瘀 腫及胸壁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己○○戊○○共同涉犯刑 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 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 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 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 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且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 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 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 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 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 92年度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復按告訴人之指 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 ,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無 瑕疵可擊,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有 罪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52年度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要旨、 81年度臺上字第3539號、83年度臺上字第989 號裁判可資參 照)。
三、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 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4 第2 款之規定,得為證據。觀諸卷附由烏日澄清醫 院所出具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詳核交卷第18頁),係診治 醫師在例行性之診療過程中對病患為醫療行為後,就其所從 事之醫療業務及通常醫療業務過程之專業判斷結果之紀錄, 而依醫師法第17條之規定所製作、出具、交付之證明文書, 應認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所規定之「從事業務 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證明文書」,且業 據證人陳家驊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為其依當時診斷結 果製作屬實(見本院卷第75頁反面、77頁),本院復查無該 診斷證明書之作成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該診斷證明書 應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9 57 號判決意旨 參照)。
㈡、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 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 條 第1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 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 同條之4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 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及選任辯護人除爭執上開診斷證明書 之證據能力外,並未就其餘卷內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有所爭 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應認已同意下列卷內證據中 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部分均得作為證據,且 經本院審酌後,認無不適當之情形,應認本案調查之卷內證 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傷害罪嫌,無非以告訴人之指訴、診 斷證明書、就診時拍攝之照片及監視光碟畫面為其論據。訊 據被告己○○戊○○固承認有於前揭時、地與告訴人發生 爭吵之事實,然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被告己○○辯稱: 當晚係丁○○過來吵鬧,掐住伊脖子,並罵伊三字經,伊並 未還手,僅表明要丁○○放手,不然會告丁○○,後來丁○ ○女兒乙○○過來把丁○○拉開,戊○○過來站他們中間勸 說,隔開他們,後來丁○○太太丙○○○也到現場,乙○○ 後來還出拳毆打伊與護士王心恬,致伊眼鏡掉落,伊從頭到 尾都沒有動手毆打丁○○。當晚警員到場後,伊有出示傷勢 給警員看,當時丁○○並未受傷,後來伊到烏日澄清醫院就 診,該醫院表示無法開立診斷證明書,為何丁○○能取得該 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伊質疑該診斷證明書之真實性等語;被 告戊○○則辯稱:當晚伊並未打人,僅是居中勸架,把雙方 隔開,警員到場後,也沒有看到丁○○臉上、身上有任何傷 勢,應不為罪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先於警詢中指訴:「是己○○對方六人聯合動手打我 」、「當時一陣混亂,我不很清楚人數有幾人,大約5 、6 個人都用雙手聯手打我,到現在只知道己○○黃月招、王 心恬、戊○○。其餘的人就不知道為何人,只知道是己○○ 診所內的護士」云云(見警卷第8 頁、12頁);復於偵查中 指訴:「(問:己○○做了什麼動作?)我沒有印象」、「 之後我雙手就伸手到己○○前面要放在他的肩膀上,己○○ 就喊打。其他人就打了,打我的眼睛、嘴角。打了約10分鐘 」、(問:有無人用腳踹你?)有,胖護士。他用腳踹我很 多地方,我也不知道他踹何處」、「(問:戊○○稱他是去 勸架的,有無意見?)有,戊○○喊打。當時沒有其他人聽 到,當時只有我一人,要是沒有戊○○喊打的話,也沒有事 了」、「(問:乙○○、丙○○○何時來的?)是打完後5 分鐘,他們才來的」、「還要告黃月招,96年3 月12日晚上 9 時45分,在巷子口被他用手機打,打我的有己○○、黃月



招、王心恬戊○○、還有另外一個人,剛好己○○在中山 路與巷子口,黃月招王心恬王燕黎在那邊澆花‧‧之後 己○○黃月招戊○○王燕黎王心恬就出來,我就跟 己○○講不要這樣,狗控制一下,我就雙手伸到己○○的領 子處,要跟他打招呼,之後他們就喊打,就全部靠過來打我 。我有看到黃月招打我的左臉頰」、「(問:你如何知道黃 月招拿手機打你?)我有受傷,所以我認為是他拿手機打我 的。我只有看到他拿手機,但是沒有看到他打我」、「(問 :既然沒有看到黃月招打你,為何說他打你?)他們5 個人 都靠過來,我被打的血壓都升高了,我頭腦都不清楚了」、 「(問:打多久?)打了10幾分,打了4 、5 分鐘我女兒乙 ○○、我太太丙○○○就出來了。是我女兒先出來的,當時 我在澆花的地方。我和我女兒就和他們5 人互毆。我太太是 跟著我女兒出來的,我太太沒有一起打,他在一旁勸架」、 「(問:你所受傷從何而來?)是庭上4 位被告,不知道哪 一個人打我,黃月招拿手機撞我的左眼,我用手搭著己○○ 的肩膀,他以為我要打他,己○○以手打我,王心恬以腳踢 我並且拉扯我的太太,戊○○拉我去走廊,什麼人打我,我 不知道,他們人太多了」云云(見偵查卷第16至18 、 21、22頁;偵續卷第25頁);嗣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 96年3 月12日下午9 時許我去那裡‧‧我自己壹個人去,到 己○○家旁邊的巷內,當時己○○的太太及二個護士在那裡 澆花,我跟他們說請他們不要讓狗一直叫,我都睡不著,後 來壹個護士就跑進去叫己○○出來,己○○戊○○就出來 巷道口,我就跟己○○說請他的狗不要一直叫‧‧我就伸起 兩手要搭己○○的肩膀,要跟他打招呼,他以為我要打他, 就往前跑進他的診所裡面,(後改稱)己○○不是跑進他的 診所,己○○戊○○都喊打,就有壹個人把我拉進去他的 騎樓裡面,但是是何人拉我進去騎樓我不清楚,把我拉進去 以後,可能是戊○○打我,是用手打我,還有護士用腳踢我 ,還有看到己○○的太太有拿手機,但是己○○的太太有沒 有打我,我不知道,當時我已經昏倒不知道人,我確定有四 、五個人圍過來打我,己○○可能有跟我拉拉扯扯,但是有 沒有打我,我也不知道,我昏倒了約兩、三分鐘,人坐在騎 樓的地板上,後來我醒來,就看到我女兒在巷道口,我太太 跟在我女兒後面,然後我女兒、太太就過來騎樓扶我,我就 退到巷子口,我起來之後戊○○還從騎樓那邊衝過來要打我 ,有打到我,戊○○是用手打我,戊○○可能打到我的左臉 部」、「因為當時我是一時昏倒,又一時醒來,我昏倒之前 確實有看到四、五個人動手打我,醒來就看到有四、五個人



在騎樓那邊,昏倒之前我確實有看到己○○戊○○、己○ ○的太太及壹個胖胖的護士有打我,另外壹個護士我確定沒 有打我,她只有站在旁邊」、「(問:你剛剛說不確定己○ ○沒有打你,為何現在又確定己○○有打你?)那麼多人圍 著我,當時我就暈坐在地上,我感覺那四、五個人都有打我 ,不然我怎麼會暈倒。當時我站在騎樓,他們把我拉進去騎 樓,我精神就不太清楚,如果不是他們打我,怎麼有那些傷 」、「(問:何人打你的左臉?)我不知道」、「(問:剛 才為何你說戊○○打你左臉?)戊○○是後來我醒來之後他 衝過來打我,也確實有打到我,(後改稱)戊○○衝過來我 就往後退,我忘記他是否有打到我,(後改稱)戊○○的手 可能有稍微碰到我的左臉部」、「(問:能否確定左臉被哪 些人打?)我不知道,我那時候人精神不好,他們如何打我 ,我也不知道」、「(問:你在96年9 月17日偵訊時,為何 稱:我有看到黃月招打我的左臉?)黃月招拿手機,因為我 的左臉有傷,我認為是被手機打的,我當時已經昏倒,我也 不清楚」、「當時黃月招站在我旁邊,她手上有手機,因為 我左眼有流血,我想說可能是手機打的,但我沒有親眼看到 黃月招拿手機打到我左眼」、「(問:你在檢察官96年9 月 10日訊問時稱:被打了十分鐘,打完後五分鐘,你太太跟你 女兒才來。但在96年9 月17日偵訊時又稱:打了十幾分鐘, 打了四、五分鐘,我女兒我太太就出來了,與今日所言皆不 相符,為何如此?《提示偵卷(P18 、22),並告以要旨》 )我在偵查中有這樣講沒有錯‧‧我在被打四、五分鐘後, 我太太、女兒就出來了,他們兩人就把他們推開,不然我就 被他們打死‧‧事實上是我被打四、五分鐘之後,我太太、 女兒就來了」、「(問:你受傷之後,警察有帶你去警局, 你去警察局的時候,有無跟警察說你被打要告他們?)我也 不知道我有沒有說」、「(問:你所受的傷,你有親眼看到 是何人打你?幾個人打你?打你什麼部位?)我沒有印象, 我沒有親眼看到,我只是用猜想的,因為當時我的頭暈暈的 」、「(問:你的傷勢,是否可能是你們在拉扯的時候,不 小心受傷的?)我的左眼的傷勢不可能是拉扯受傷的,其他 的傷勢是不是互相拉扯而受傷,我也不清楚」、「(問:照 你剛才所述,你太太、女兒應該是在你被打昏倒之後又醒來 ,他們兩人才走過來?)是」、「(問:你剛剛又說,你醒 來之後,你太太、女兒來到現場之後,只有看到戊○○衝過 來打你,除了戊○○之外,都沒再有其他人打你了?)是」 、「(問:依照你這樣說,在你昏倒之前,何人打你,你太 太、女兒應該都沒有看到?)他們來的時候只有看到對方圍



著我,我女兒就把他們推開,所以他們沒有看到我之前如何 被打」云云(見本院卷第132 至135 頁),據上可知,告訴 人對於其所受傷勢究係彼此拉扯中不小心造成或遭人毆打、 用腳踢所致,究竟有幾人共同毆打伊,究係何人毆打何部位 ,左眼、究竟有無看到被告2 人有無毆打伊,左臉傷勢是否 遭手機毆打所致,遭人毆打多久時間,遭人毆打時乙○○、 丙○○○是否有目睹等情,前後指訴不一,是否屬實,已有 可疑,再參諸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並未親眼見到何人 毆打伊,僅係猜想等語明確,準此,被告2 人究竟有無毆打 告訴人之行為,益增疑竇。
㈡、證人乙○○於警詢中證述:「我前往勸阻,而己○○與妻子 黃月招、護士王心恬,患者戊○○一起衝出,戊○○雙手出 來就推我胸前、之前一名護士王心恬腳踢我肚子,我拉父母 親退後,他們還一起往前推擠,這時我父親的左手瘀血、臉 部受傷」、「(問:何人毆打丁○○?)只有己○○打我父 親造成臉部多處受傷」云云(見警卷第16頁);復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問:妳有目睹他們爭吵的全程經過?)有。 我父親出去那段我沒有看到,後來聽到有爭吵聲,我就從家 裡走出巷口,我出來之後,就有看到他們在爭吵」、「我有 看到是我父親被一群人從四米的巷道口被拉到診所的騎樓, 那一群人大約有四、五個,裡面包括有被告二人,還有三個 女的,我聽到我父親是跟他們理論狗的事情,我聽到我父親 在跟他們理論的時候,己○○說養狗是他的自由,我父親就 說你要養狗沒有關係,但是你不能吵到睡眠品質,我父親有 講說他睡不著血壓很高,己○○回答說狗吵到你們的事,血 壓高也是你們的事,死也是你們家的事,己○○當時在講這 些話的時候,我已經有走到我父親旁邊,所以我才有聽到上 開對話‧‧‧當時我站在騎樓下,我父親站在診所騎樓上, 己○○戊○○也是在騎樓上,是站在我父親旁邊,我在騎 樓下與己○○戊○○對話,對話完之後,大家口氣都已經 不太好,被告二人就跟我父親發生拉扯,拉扯的原因我現在 不太記得,拉扯之後我父親就往後退到四米路的巷口這邊, 我就把我父親往後拉,我父親後退的時候,差點整個人都跌 在地上,所以我就把他拉起來並往後,當時我父親的臉都紅 了,己○○就下來四米路這邊,我就站在己○○與我父親中 間‧‧當時我是有看到有壹個女的拿手機,但是她有無拿手 機打我父親,我印象已經模糊。我把他們拉開之後,我們又 有發生理論,也有肢體接觸,就是己○○戊○○又往前在 四米路,有要打我父親的動作,我出去擋在他們中間,隔開 我父親與被告二人,當時被告二人是否有打到我父親我印象



已經模糊」、「我有親眼看到被告二人打我父親,他們兩人 往前的時候,壹個人在左邊,壹個人在右邊,當時我是面對 被告二人,背對我父親,被告二人有伸手過來,因為我面對 被告,沒有看到我父親,所以至於有無打到我父親,我沒有 看到,是後來我看到我父親的臉部有流血,所以我認為被告 二人有打我父親」、「(問:當時妳走到妳父親的身邊時, 他當時的意識是否清楚?)我只有看到他很喘,但是神智清 楚」、「(問:為何妳在警詢時說:『只有己○○打我父親 ,造成我父親多處受傷,而沒有講戊○○打妳父親』?)、 「因為在警詢時,我們只知道己○○,我們不知道戊○○的 名字」、「(問:妳說在警詢時還不知道戊○○的名字?) 對。那時候我只知道長的高高,穿白色的衣服」、「(問: 提示警卷P16 ,妳有指述戊○○推妳胸前,與妳剛剛所述不 符?《提示並告以要旨》)那時候我有問警員說剛剛那個高 高的叫什麼名字」、「(問:妳有無確實親眼看到己○○戊○○確實有打到妳父親的人?)是有拳頭出來,因為我父 親站在我後側,我有看到他們揮拳,但沒有看到有沒有打到 我父親的人」、「(問:當時妳跟妳母親,有無拉妳父親往 後退的動作?)有往後拉的動作」、「(問:當時你們三人 跟對方是否有彼此互相推擠,情況很混亂的情形?)有互相 推擠拉扯的情形」云云(見136 頁反面至138 頁反面),足 認證人乙○○上開證詞,警詢中僅證稱被告己○○打告訴人 ,嗣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被告己○○戊○○打告訴人,後 又改稱並無法確定被告2 人有無打到告訴人等情,自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等之認定。
㈢、證人丙○○○於警詢中證述:「我走出門看一看,我看己○ ○、黃月招、護士王心恬、還有自稱是患者戊○○、聯手毆 打先生丁○○,當時一片混亂我只記得有己○○黃月招、 護士王心恬、還有自稱是患者戊○○等人聯手毆打先生丁○ ○,其餘的人就不知道是何人」、「我只記得己○○先動手 毆打丁○○」云云(見警卷第44頁),我有看到己○○打我 先生,在混亂中我不知道己○○用哪一手打我先生,己○○ 是打我先生的右邊嘴角及左邊臉頰,我有看到我先生上開部 位流血,己○○打完之後,戊○○就靠過來,也一起打我先 生,戊○○有沒有用什麼東西打我先生我記不得,戊○○有 打到我先生的臉‧‧當時是一群人把我先生拉到騎樓打,那 時候很混亂,我也不知道是何人打我先生,我印象中最深刻 的就是己○○戊○○站在最前面,我有看到他們有打我先 生」、(問:己○○跟妳先生誰先動手?)我去到那裡就看 到己○○打我先生,我也不知道誰先出手」、「他們兩個男



生把丁○○拉到騎樓,護士有圍過去要打我先生,但是沒有 打到。我看到清楚是己○○戊○○有打,黃月招有沒有打 我先生我看不清楚」、「我一去的時候看到我先生與己○○ 在理論,之後己○○就拉我先生到騎樓上,戊○○就跟著靠 過去,還有一群護士也圍過去,己○○拉我先生上騎樓後就 動手打我先生,戊○○靠過去,也就跟著打,當時我女兒就 過來拉開他們雙方」、「(問:妳與妳女兒有無為了維護妳 先生,有把丁○○往後拉扯的動作?)有」、「(問:在衝 突過程中,丁○○有無跌到到地上的動作?)己○○打我先 生的時候,我先生有往後退,然後跌坐在地上,不是我跟我 女兒拉我先生退後的時候,跌到地上的」、「(問:依妳剛 剛所述,妳是被告二人一開始打妳先生的時候,妳跟妳女兒 就都在現場?)對」、「(問:依妳這樣所述,妳先生的傷 ,就是在己○○把妳先生拉到騎樓上時,被告二人打妳先生 受傷的?)是」、「(問:妳看到被告二人打妳先生,大約 打了多久的時間?)幾秒鐘而已」云云(見本院卷第139 頁 反面至141 頁反面),參酌證人丙○○○上開證詞,其對於 究有幾人毆打告訴人,何人先動手,前後證述明顯不一,亦 不足為不利於被告等之認定。
㈣、將告訴人與證人黃育子、丙○○○之證詞相互勾稽比對,可 見渠等3 人就告訴人何時遭受毆打,當時證人2 人是否已在 場見聞,幾人動手毆打,如何毆打,告訴人有無昏倒、意識 不清楚,遭毆打之時間多久,被告2 人是否均有出手毆打告 訴人,出手之地點、時間點,有無打到告訴人等情,渠等3 人所述,明顯有矛盾歧異之處,且渠等本身前後所述亦不一 致,業如前述,參以渠等3 人既均證述為親自在場見聞被告 等毆打告訴人之人,何以彼此或本身前後陳述案發經過竟如 此歧異?益證渠等所述內容,實有可疑。
㈤、再者,證人即當晚到場處理之警員胡光成、陳顯龍於偵查中 亦均到庭具結證稱:「己○○說他被打‧‧他就指著丁○○ ,我們就問丁○○有無打己○○,他稱有,我們就將他帶回 派出所」、「(問:丁○○當時有無受傷?)正常這種傷我 們一看就知道了,我們去時並沒有看到他有受傷,只有看到 他嘴角紅紅的,很像是吃檳榔的痕跡,如果他有受傷,他在 車上應該也會講」、「(問:你們看到他《指告訴人》時, 他面部有無受傷?)沒有」、「有無看到丁○○左眼有受傷 ?)沒有」等語(見偵查卷第55頁),衡情被告己○○當場 已指控告訴人傷害之事實,茍被告己○○戊○○確有毆打 告訴人之行為,告訴人遭警員帶離時,焉有可能僅自承有打 人之事實,而未當場指控被告等亦有傷害伊之行為?此實有



違有常理。又證人即當晚到場之鄰居黃滄洲亦於偵查中到庭 證述:「(問:當日你出現到你離開,有無看到丁○○身上 有任何流血、擦傷的痕跡?)在己○○門口時我沒有看到」 等語明確(見核交卷第16頁),據此足認上開3 名證人胡光 成、陳顯龍黃滄洲當晚在告訴人欲前往警局時,均未見到 告訴人有受傷乙情明確,茍依告訴人指訴及證人乙○○、丙 ○○○所述,告訴人當時有流血乙節,焉有可能證人胡光成 、陳顯龍黃滄洲均未能發現?參諸證人胡光成、陳顯龍黃滄洲與告訴人、被告等均未有何特別情誼故舊關係,衡情 ,上開3 名證人當無故為偏袒或虛偽作證之必要,足認其等 證詞尚堪採信。而證人黃月招王心恬王燕黎亦均證稱被 告2 人並未毆打告訴人等語一致,再參以卷附之診斷證明書 及就診時拍攝之照片,僅能證明告訴人有受傷之事實,卻不 足以證明係何人如何造成告訴人受傷等情,其理至明,則縱 告訴人受有診斷證明書之傷勢屬實,亦不足以證明告訴人上 開傷勢乃被告2 人所為,灼然甚明,且依據證人胡光成、陳 顯龍、黃滄洲上開證詞,足證告訴人受傷是否確因遭被告2 人毆打所致,尚非無疑。
㈥、又公訴人認被告2 人有毆打告訴人成傷之事實,主要係以錄 影光碟之鏡頭14畫面為據,然經本院當庭以慢速重複撥放, 勘驗鏡頭14光碟之內容,結果如下:
「25分33秒左下方有一男子進入畫面,該男子右臂衣服有反 白(下稱A,據被告稱此人為丁○○)。25分49秒有一人影 自左方進入畫面中(下稱B,據被告稱該女子為乙○○)。 26 分03 秒A走向騎樓,26分04秒A進入騎樓消失在畫面中 ,B尚在畫面中,26分17秒左下方出現另一個人在畫面中( 下稱C,據被告稱該人為丁○○之太太),26分25秒A自騎 樓往後退到巷道,26分26秒B面對A好像有雙手推A的動作 ,也進入巷道內,26分27秒有另一人影出現在畫面之最右邊 (下稱D,據被告稱該人為己○○),同時B轉身面對D, 26分28秒D在畫面的最右邊,B站在中間面對D,B的背後 為A,26分29秒開始鏡頭中三人好像有爭執,B站到A、D 的中間,狀似爭執,但是有無肢體接觸不清楚,後來A好像 走到B的右邊,A、B同時面對D,三人好像呈現三角形狀 態,但是看不清楚三人是否有肢體接觸,26分35秒有一人影 身材較高,上衣感覺較淺色呈現白白亮光(下稱E,據被告 稱為戊○○),自右邊進入畫面中,右手有接近平舉的動作 指向A,但看不出有無接觸到A的身體,26分37秒畫面中有 五人狀似爭執,26分43秒D消失在畫面中,C也慢慢走進騎 樓,26分44秒鏡頭中最靠近馬路的是E,最左邊的是A,鏡



頭最右邊是B,三人狀似爭執,但看不出有肢體接觸,26分 48 秒 E在鏡頭最遠處,B站在中間,A最靠近鏡頭處,感 覺三人呈一直線,26分50秒E也進入騎樓,A、B均轉身面 對騎樓,B比較靠近騎樓,A在B的背後,26分52秒畫面中 只剩下A、B二人,A站在鏡頭的左邊,B站在鏡頭的右邊 ,26 分53 秒E自騎樓走出進入巷道內,A後退,A有往前 平舉手的動作,26分55秒A好像有狀似伸拳的動作,但是看 不出來是否有接觸到E。27分03秒開始畫面都沒有人,27分 41秒有另一人自左邊出現在畫面(下稱F,據被告稱是鄰居 黃滄洲),29分28秒看到A從騎樓退出到巷道,有比手的動 作,29分08秒騎樓燈亮,30分55秒至31分16秒有看到A往騎 樓方向走,B拉住A的動作,37分30秒有一車輛進入畫面」 等情(見本院卷第153 頁正反面);
又本院當庭勘驗鏡頭23光碟內容,結果如下: 「25分46秒有一穿白色衣服男子及一名深色衣服男子出面在 畫面中,33分27 秒 深色衣服男子面對鏡頭,很明顯看出為 被告己○○」等情,則穿白衣者應為被告戊○○;復參之被 告戊○○案發當時係身穿白色上衣,身材較高之人,為被告 等、告訴人所不爭執之事實(見偵續卷第115 頁),足認光 碟畫面中身著深色衣服者為被告己○○、身著白色上衣,身 材較高者為被告戊○○、身著淺色上衣,且右臂衣服有反光 ,身材較被告戊○○矮者為告訴人無疑。公訴人原認定「26 分24秒至28秒被告戊○○有狀似與人打架或狀似有爭執並有 肢體接觸、36秒仍狀似有爭執並互有肢體接觸、43秒雙方互 毆、55秒1 名男子往人群揮拳」,而認被告2 人確與告訴人 發生爭執、互毆等情,然業據本院當庭以慢速撥放並多次倒 帶重撥,勘驗結果被告等與告訴人間雖狀似爭執,但看不出 有肢體接觸,同時26分55秒好像有狀似伸拳動作之人,仔細 比對所穿著衣服,右臂衣服有反光,實際上應係告訴人,而 非被告2 人,顯見公訴人就上開事實之認定顯有誤會。再者 ,依光碟內容所示,當時均未見到被告2 人有出拳毆打告訴 人之動作,且根據勘驗結果證人乙○○有推告訴人往後之動 作,及依證人乙○○、丙○○○所自承當時渠等均有拉扯告 訴人之動作,在此情狀下,或因而造成告訴人受傷,亦不無 可能。本院依上開勘驗結果,既未能發現公訴人所指訴之被 告2 人確有毆打之行為,而在場圍觀者眾,究竟告訴人有無 在當時受傷,或有無誰故意毆打告訴人成傷,或係何人拉扯 推擠中不慎造成告訴人受傷,均無充分證據足資證明,在罪 疑唯輕原則下,尚難遽認被告2 人確有毆打告訴人成傷之行 為。




㈦、據上,本案告訴人之指訴及證人乙○○、丙○○○證述前後 不一,互有齟齬,又與常情有違及與勘驗光碟結果不符,是 否確有被告2 人毆打告訴人成傷之事實,尚有可疑之處,自 難遽認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前揭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尚 難認已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尚無法充分證明被告2 人確有對告訴人傷害之 行為,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2 人 有公訴人所指訴之犯行,則本件既存有合理懷疑,而致本院 無法形成被告等有罪之確切心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 ,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諭知被告等無罪,以 示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皇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