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上字,98年度,1060號
TCDM,98,中簡上,1060,201001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上字第10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
三十日所為九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七五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
易判決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五
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未於偵查中自白 本件犯罪行為,或被告在偵查中縱有認罪之表示,但難認為 係自白犯罪事實,原審即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處被告有罪, 又被告僅以搭載小姐李媛如前往汽車旅館,至於李媛如在該 汽車旅館房間做什麼事伊並知道,被告應無從事性交易之主 觀犯意,而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等語。
二、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 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 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一)。
三、本院補充記載有關被告爭執於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有無自白 一情如下:
⒈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勘驗被告在九十八 年七月三十一日在檢察官訊問時之錄音光碟,被告當日在檢 察官訊問時之供述逐字譯文詳如(附件二)所示。 ⒉本院勘驗結果,認為偵訊光碟之錄音帶與九十八年偵字第一 九五六八號檢察官偵訊筆錄所記載並無不同。依被告當時之 供述內容,確有為認罪之陳述,依當日檢察官訊問及被告供 述前後內容一貫。而被告於偵查中所為之認罪供述,是否屬 於被告偵查中之自白?此即有關自白之定義及自白內容之放 射效力為何?本院說明如下:
⑴對於自白之定義,我國及日本學界對自白內涵之見解,約可 分為「狹義自白」與「廣義自白」二種概念,前者專指對於 起訴事實之承認,後者則包括狹義自白及其他不利於己之陳 述,而此陳述不限於構成要件該當事實。自白在本質上屬於 對己不利益事實之供述,如被告所供述者毫無對己不利之部 分,反而對己有利,例如提出自己未犯罪之辯解,自非自白 又自白乃被告自己對其犯罪事實之供述,可能係對全部犯罪 事實之供述,亦可能僅對一部犯罪事實之供述,此種供述在 本質上屬於對己不利事實之陳述,均可認為係屬自白。就我



國學界之大多數通說見解,係採「廣義自白」之概念。至於 日本學界,將自白之意義也從廣義及狹義分別說明之,然自 白定義,迄今仍無定見,但約有下列幾種見解:自白者,係 刑事被告(嫌疑犯)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承認自己有 刑事責任之供述之謂,或謂自白係指被告就犯罪事實之全部 或主要部分明示承認自己有罪之情形,或稱自白係指被告承 認自己犯罪事實之供述。或主張自白乃是肯定自己犯罪事實 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的供述,此供述不以肯定構成要件事實之 全部為必要,僅肯定其主要部分為已足,亦不以肯定自己有 罪為必要,於肯定犯罪構成事實又主張有違法阻卻事由或責 任阻卻事由存在時,亦屬自白。
⑵依我國實務之見解,所謂自白,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對自己 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為肯定供述之謂,其供述之方式不以 主動陳述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為限,即使在偵查或審判中 ,於接受有偵查犯罪或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就其涉及之犯罪事 實訊問時,被動地承認該犯罪事實之意思表示者,亦為自白 (見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九號判決)。被告 自白之射程範圍,包括被告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之 供述之謂(參照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五0號,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七0號,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 二七號判決,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七八號,七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七一一四號判決),承認一部自白。換言之,自白 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但此 供述之內容必須包含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承認犯罪並應負刑 事責任而言,如被告否認自己有何犯罪之行為及刑事責任, 則不能認定為被告自白,因此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自白,係指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犯罪事實全部或一部承認自己刑事責 任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而言,但此刑事責任之承認並不是對 檢察官爾後提起公訴之全部事實及法律評價均肯認或認罪之 陳述,而是針對自己陳述之事實應屬有所罪責即可(參見最 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五號判決),故自白之射 程範圍,包括被告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之供述,而 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 並非是對檢察官爾後提起公訴之全部事實及法律評價均肯認 或認罪之陳述。
⑵偵查中由於偵查機關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並非能全盤 掌握,偵查中之自白,應係指對被嫌疑為犯罪事實之陳述, 而非犯罪構成要件該當事實之陳述;因此被告之供述已針對 被嫌疑為犯罪之事實陳述即屬自白,不包括該事實之法律評 價。從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若可認為已對自己



被疑為犯罪之事實是認,縱對於該行為在刑法上之評價尚有 主張,仍屬自白(參見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 號判決)。故「偵查中自白」應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對自己 被疑為犯罪之事實,在偵查中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坦 白陳述而言,也就是於有權偵查追訴之機關發覺其犯行後, 犯人自行供述不利於己之犯罪事實之意(參照最高法院八十 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五八號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 字第一八三七號判決),至於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 ,有所主張或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見最 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五六號判決。)如果被告並未 自由表白其犯罪之事實,僅就他人之供證表示無意見,即非 可認係坦承犯行之自白(見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九 七九號判決)。綜上所述,被告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 部之供述,乃一部自白,亦屬自白範圍。本院認為有關被告 之陳述,應可分為三種:①有關於犯罪核心事實之陳述,此 即為被告自白之陳述。②與犯罪核心事實相關之陳述,此稱 為自認。③非關乎犯罪事實所為之陳述。綜合上述我國實務 及學說見解,再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被告 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 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第一五八條之 二條規定:「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 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 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 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其第一百條規定 :「被告對於犯罪事實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三 條文規定中「對於犯罪事實之自白」,應係指對犯罪核心事 實之陳述,當即是指「被告之自白」;而條文中「其他不利 之陳述」,則應即是指「被告之自認」。從前述刑事訴訟法 三個條文中均將自白與不利之陳述並列規範,基於「被告自 白」在刑事訴訟法上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涉有諸多限制而言 ,故所謂被告之自白,宜從廣義解釋,包括自認在內。因此 本院乃認為自白之定義亦認為應採廣義自白之定義。 ⒊本件被告檢察官訊問時中之供述內容,已如上所載,並參酌 被告在司法警察詢問坦承受其所屬公司之指派至特定地點載 送應召之小姐至特定之汽車旅館;應堪認有被告媒介而載送 應召小姐前往汽車旅館應召小姐前往汽車旅館從事性交易之 不確定主觀犯意無疑,並且被告已於檢察官訊問時明確表示 承認所涉嫌之妨害風化,無訛。此被告於偵查中所為之供述 ,既已就與其所屬之公司「媒介」應召女子前往汽車旅館之 方式及經過、收費給付方式之核心事實為陳述,並就媒介當



日為警查獲之應召小姐之基本犯罪事實全部或一部經由偵查 中之訊問方式後,被告即為自己不利之陳述而承認自己之刑 事責任,應認為上開偵查中不利己之供述所為之承認妨害風 化之供述,屬於被告偵查中之自白。惟被告自白後,仍得為 自己為訴訟法上有利之陳述,而在偵查中或審判上踐行其訴 訟上之防禦性辯解或不置可否之陳述等語,應僅屬於被告在 未否認自己刑事責任之訴訟上之防禦性辯解。固本院認為被 告偵查中之陳述,應認為已符合偵查中自白之情形。四、綜上所述,被告以前揭事由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核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劉邦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何俞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97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中埔鄉頂埔村頂埔22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9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內置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經營應召站成年人共同基於意 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 民國98年7月30日起,以每次新臺幣(下同)300元之代價, 受僱於該應召站擔任接送司機(即俗稱之馬伕)工作,並以 其所有之內置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為聯絡工具(



未扣案),由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先與小姐聯繫,並告知會派 司機甲○○接送後,甲○○再以上開電話與小姐聯絡,隨即 駕駛車牌號碼3A-5349號營業用小客車,搭載小姐前往指定 處所,媒介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行為,每次性交易代價為 3,000元,由小姐向不特定男客收取後,扣除小姐可獲得之 報酬外,再依上開約定金額交給甲○○,而藉此牟利。嗣於 98年7月30日22時45分許,甲○○載送小姐李媛如至臺中市 ○○區○○路4段49號「沙夏汽車旅館」進行性交易。李媛 如進入該旅館211號房內,與不特定之男客郭帆昇從事全套 (即性器官與性器官之接合)之性交行為。嗣於同日23時20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1段189號,遭埋伏尾隨之員警盤 查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李媛如郭帆昇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接 送車輛照片2張、現場圖2紙、職務報告書1份在卷可資佐證 。被告犯嫌已經證明,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 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被告與經營應召站之 年籍不詳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 審酌被告明知該公司為非法經營應召站,而仍受雇擔任司機 ,與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基於犯意聯絡,以媒介女子與他人為 性交行為之方式牟取不法利益,其所分擔之工作為接送小姐 (即俗稱之「馬伕」),敗壞社會風氣及善良風俗,惟念被 告尚未取得所得,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內置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支(含SIM卡1張),係被 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白在卷,雖未扣案, 但無證據足認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 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 2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賢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江美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件二】
(以下之「問:」為檢察官之訊問,「答:」乃被告之供述)問:電話幾號?
答:0000-000000。
問:942878?
答:942,身分證字號喔?Q...
問:行動電話。
答:0936-
問:恩。
答:942878。
問:878喔。
答:是。
問: 那你今天涉嫌的罪名是妨害風化罪喔,那你可以保持沉默、 可以選任辯護人喔,那對你有利的證據可以提出來喔,都知 道嗎?
答:知道。
問:那你現在精神狀況怎麼樣?
答:痾...
問:可不可以給我問阿?
答:可以。
問:可以喔。那警察做的筆錄有沒有看過?
答:有。
問:有沒有照你的意思記載阿?
答:是。
問:有喔。
答:是。
問:那警察說喔,你在7月30號喔晚上11點20分的時候喔,答:是。
問: 媒介這個應召小姐喔李媛如喔,跟男客郭帆昇喔從事性交易 。阿性交易的費用呢是3千塊,那你可以得到1千7百塊。小 姐就拿了1千3喔。
答:報告法官那個,我是那個應徵那個司機阿。問:蛤?
答:我是應徵那個,傳播那個司機有沒有。




問:你說甚麼?
答:我說我是應徵那個傳播司機阿。
問:你是應徵傳播司機?
答:對阿。
問:然後呢?
答: 然後那一天晚上就叫我開始上班阿,然後他就報一支電話給 我,叫我過去載那個小姐上班阿。阿結果我去,小姐說叫我 說載到那邊嘛。到那邊後我就走了阿。她說等她電話阿。問:叫我去載小姐?
答:對阿。
問:載到哪裡去?
答: 載到... 那個,沒有,那個小姐跟我說,她要要到那個那個 河南路那個莎夏
問:去載小姐到河南路哪裡?
答:對。
問:哪裡?
答:莎夏汽車旅館。
問:莎夏汽車旅館?
答:恩。
問:然後呢?之後你就怎樣?
答:然後我就走了阿。
問:喔,之後你就走了。
答:對阿。
問:走了是甚麼意思?
答: 她她就下車嘛,我就走了我,我就去,我就要去找我朋友阿 。阿她說那個...小姐說。
問:小姐會不會...再打電話給你?
答: 對。她說她要我去,她她要我去載她的時候她會打電話給我 。
問: 喔,小姐跟我說喔,要我去載她的時候會打電話給我。答:對。對。
問:是不是?
答:對。
問:那你知道甚麼叫傳播嗎?
答:傳播?
問:嘿。
答:傳播就是在,那個阿,上酒店阿、KTV阿。問:喔。就是...
答:阿有的也會...
問:上酒店。




答:嘿。
問:上KTV醬喔。
答:對阿。
問:是不是?喔?小姐到酒店喔陪客人唱歌,是不是?答:對...酒店、KTV的,
問:到KTV。小姐到喔酒店陪客人唱KTV。有沒有要喝酒?答:不一定啦。
問:不一定要喝酒。
答:因為...
問:這樣叫做傳播啦喔。是不是?是不是?
答: 是。
問:我再念一次喔厚。小姐到酒店陪客人唱KTV喔,不一定 要喝酒喔。
答:是。
問:這樣叫傳播是不是?
答:是。
問:那你剛剛說載那個小姐去河南路夏莎,ㄟ莎夏汽車旅館?答:莎廈。是。
問:那汽車旅館可以唱歌嗎?
答:不是阿。
問:不行吧!
答:不行阿,阿我我我
問:是不是?
答: 她是叫我載她過去到那邊阿。阿她是叫我帶她過去到那邊阿 。
問:那你還說甚麼應徵傳播司機?
答:阿這個。
問:小姐就叫你載她去汽車旅館了。
答:嘿,阿那個有的客人會...
問:還說傳播司機!
答:那個傳播的現在很多都叫去...
問:講出去會被人家笑喔。
答:不是啦!那個法官,那個現在有很多都都會叫小姐到那個...問:蛤?
答:那個汽車旅館去阿。
問:叫甚麼小姐到汽車旅館去?
答:就是傳播妹阿。
問:阿你不是說傳播是載小姐去...
答:對阿,她...
問: 陪客人去唱KTV,不一定要喝酒? 那到底怎樣? 你剛不是講



傳播是這樣嗎?
答: 是阿。阿現在有很多客人都是,那個汽車旅館都叫很多傳播 妹過去阿。
問:過去幹嘛?汽車旅館又不能唱歌!要過去幹嘛?答:我我也不知道在裡面搞甚麼阿。
問:喔,不知道在裡面幹嘛?
答:嘿。
問:蛤?
答:是。
問:長這麼大了,還不知道他們在裡面幹嘛?!答: 不是啦! 不是說,有的客人在裡面玩甚麼,我們又又又不清 楚。有的有的就有的,像現在常常都在那個那個汽車旅館有 沒有,叫很多小姐在那邊開轟趴啦,在那邊或者說幹嘛的。問:阿你老闆是誰?
答:我真的不知道!他他都用那個未顯示電話打的。問:不知道喔!那你怎麼跟老闆聯絡?
答: 他會打電話。用那個阿,他會打電話過來阿。就是那天晚上 他打電話過來。
問:打哪一支電話?
答:0000-000000那一支。
問:他的電話啦,老闆的電話啦!
答:他的電話我不知道。
問:老闆的電話我不知道。
答:對。他每次他打電話過來...
問:他都打電話跟我聯絡?
答:他打過來就是用那個,沒有顯示號碼的。
問: 好。那7月30號喔,晚上11點20分,喔開車喔,開車號喔 3A5349的自小客車喔,載這個應召女子喔,應召小姐李媛如 到夏莎汽車旅館,與男客從事性交易的是不是你?答:那個,法官,我載她過去我並不瞭解她要去那邊做甚麼阿?問:喔,喔我只有載李媛如過去。
答:而且她...
問:汽車旅館,是不是?
答:嘿。她下車,她在外面說,下車後我就走了阿。問:我只有載李媛如到汽車旅館喔。然後呢?你說意思是怎樣?答:然後她...她去裡面要幹嘛,她又沒有告訴我。問:喔,她去裡面要做甚麼我不知道。
答:對。
問:那你載那個李媛如過去那邊喔,你可以獲得多少錢?答:她那個公...




問:到汽車旅館可以獲得多少錢?
答:公司打電話給我是說她,我從那邊載她過去300塊阿!問:300塊,誰給你?
答:他說到時候小姐會給我阿。
問:小姐會給你?
答:對。
問:小姐會甚麼時候給你?
答:蛤?
問:小姐甚麼時候會給你?
答:小姐喔?
問:恩。甚麼時候會把300塊給你?
答:300塊給我喔?
問:恩。
答:就是她她,她叫我過去載她回來的時候阿。問:300 塊給你? 那小姐會給你錢嗎? 小姐拿1千3,再交回去1千 7,你在警察那邊不是有講嗎?是不是?
答:沒有,那個是,報告法官!這個是...
問:為何在警詢中喔稱喔,
答:嘿。這是那個小姐,那個小姐講的。
問: 李媛如會交給你3000塊喔,那你扣除給小姐的1千3喔,再扣 除車資喔300喔,剩下的1千4會繳回公司。再扣除車資,1千 3,3百,喔剩下的1千4會繳回公司喔! 你自己講的阿。(提 示警詢筆錄)
答:我知道。那個是是...(檢視筆錄)
問:剛問你又說警詢是照你的意思!
答:是阿。
問: 對阿。那這些話怎麼講?! 蛤? 有沒有講這些話? 有沒有跟 警察講這些話?
答:有,這個有這個有講。
問:有沒有跟講警察講這些話?有沒有?
答:有。
問:有喔?
答: 這個有講。,這個是那個... 小姐說她她她會給我那個,那 個1千7有沒有?
問: 你的確有跟警察講這些話是不是?
答:對。
問:那這個應召小姐給你的3千塊喔是不是性交易的所得?答:報告法官。那個我都,我我都還沒,我還沒拿到錢阿。她她 要叫我拿的是那個1 千7 ,不是說她3 千塊。她說會拿1 千 七給我,3 千塊那個,3 百塊是那個車錢。




問: 應召小姐給你的3千塊是不是性交易所得? 回答我是或不是 就好。
答: 是。
問:是?
答:是。
問:那剛才會甚麼一直跟我這樣繞圈子?
答: 不是繞圈子啦! 現在要回答是不是阿,阿我我現在都已經知 道了,因為我被抓了我,
問:我說現在嘛!小姐給你的3千塊是不是性交易所得?答:小姐沒有,沒有錢給我。
問:她要給你的3千塊是不是性交易的所得?是不是?答: 當時我我不知道那個是性交易阿! 是我被帶,帶回去的時候。
問: 當時我不知道性交易。
答:嘿。
問: 那甚麼工作喔? 應召小姐喔去做什麼事情可以得到3千塊?答: 我在想,傳播一個小時也是都...
問: 蛤? 時薪這麼高?
答:1千,1千多耶。
問: 時薪這麼高內,ㄟ,3千塊內。做甚麼事情可以喔,得到3千 塊內,時薪這麼高?!
答:50分鐘。
問: 恩? 如此高喔,這個薪水啦。甚麼樣的工作可以讓這些應召 小姐喔,獲得這麼高的薪水阿?3 千塊! 短短的時間就可以 獲得3千塊。
答:是說陪酒陪客這樣而已。
問: 那有沒有要性交易嘛? 有吧! 都長這麼大了,是不是? 有沒 有想過她可能是性交易來的?
答:可是那小姐講...
問:你摸著良心講,蛤?
答:這樣講是是沒錯啦!可是...
問:你都已經幾歲了?30幾歲了阿!
答:可是那個小姐,她,我...
問: 我現在問題是甚麼樣的工作可以讓小姐在短時間內,獲得這 麼高的薪水?3 千塊內。是不是?
答:是。
問:有沒有想過那可能是性交易來的?性交易所得?有沒有可能?答:我是不會這樣去想它啦!
問: 甚麼不會這樣去想它!30 幾快40歲了,又不是沒有在外面工 作過?




答:不是阿!外面像。
問:你是住在山裡面阿?
答: 像之前,之前叫那個傳播的,3個小時要6、7千塊阿。問: 到底怎樣? 回答我有沒有想過就好了。怎麼樣的工作可以讓 應召小姐在短時間喔,獲得3000元如此高的薪水阿? 喔,有 沒有想過,這可能是性交易的所得? 有沒有想過?答:有啦!
問:回答我有或沒有?
答:有啦!有。
問:那你這樣就有妨害風化喔,是不是?承不承認?答:報告,報告法官,我也是說喔,因為找不到工作,然後...問:你先回答我就好了,是不是?再給你補充。答: 我是後面我才,他,我我我要做的時候他是跟我說那個載傳 播,那個傳播小姐的,阿傳播小姐。你想,現在社會有沒有 ,我知道的依我知道的,現在是很多都有去KTV啦喔,汽車 旅館啦喔。
問:你先回答我有沒有承認啦喔?涉嫌妨害風化有沒有承認?答:我承認涉嫌妨害風化。
問:承認啦喔。有甚麼要補充的?
答:法官我我我知道喔。
問:因為找不到工作是不是?
答:實在找不到工作。老母...
問:找不到工作喔。
答:老母喔,老母剩一個老母。
問:要養家活口,有經濟上的壓力是不是?
答: 然後我想說載傳,載傳播的喔應該沒甚麼關係啦,阿怎麼知 道說那個小姐是要做這類的,阿他們那個那個甚麼,那天抓 我的有跟我說阿,阿我說那個不是傳播的小姐? 他才跟我說 她是去做應召的阿。
問:誰跟你說在做應召的?
答:那個,把我攔下來那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