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3號
TYDV,99,除,13,201001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 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4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45 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
│支票附表: 99 年度除字第13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洪鳳雪 │桃園信用合作社介壽│98年9月10日 │36,716元 │E0000000│ │
│1 │ │分社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