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山瑞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瑞思股份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山瑞思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38,748 元,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