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133,959元,應
繳裁判費400,4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99,932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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