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9號
TYDV,99,重訴,19,2010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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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133,959元,應
  繳裁判費400,4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99,932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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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