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昌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
197,656 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外,尚應補繳12,38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