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48號
TYDV,99,訴,148,201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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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01,861 元,應
  繳裁判費21,8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
  補繳21,389元。
㈡、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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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