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01,861 元,應
繳裁判費21,8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
補繳21,389元。
㈡、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