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9年度,19號
TYDV,99,家聲,19,2010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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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辛○○
      庚○○
      己○○
      丁○○
      戊○○
      丙○○○
      乙○○
      壬○○
      子○○
      癸○○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六一四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 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潘春和向聲請人請領現金卡使 用,尚欠本金計新台幣(下同)118,050元,上開借款迄今 尚未清償。被繼承人潘春和於民國94年5月23日死亡,聲請 人前向鈞院查詢被繼承人潘和部分繼承人已聲請拋棄繼承, 因此為維護權益,有瞭解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狀況之必要, 請准予聲請人閱卷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申請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及本院98年12月28 日桃院永家智98年度繼字第614 號(以上皆影本)各一份為 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兆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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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