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1號
TYDV,99,司促,301,2010010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1號
債 權 人 滿庭芳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原名:李宗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聲請狀請求標的之正確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