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33號
TYDV,99,司促,133,2010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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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3號
債 權 人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補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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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