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047號
TYDV,99,司促,1047,2010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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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47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遠雄裝潢網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法定代理人甲○○非連帶債務人,請具
         狀更正正確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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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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