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47號債 權 人 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遠雄裝潢網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法定代理人甲○○非連帶債務人,請具 狀更正正確債務人。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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