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即超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超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超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準用之。又清算期間既以6 個月為限,則清算人聲請 展期清算一次,即應僅得聲請展期6 個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8年6 月24日聲報就任為超 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因與銀行間之貸款尚未清償完 畢,致無法於期間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 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98年6 月24日就任清算人,經聲報本院准予備 查後,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司字第181 號卷宗核閱屬 實,今聲請人以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聲請展延清算 期間6 個月至99年6 月24日止,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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