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9年度,9號
TYDV,99,勞訴,9,201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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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曼瑤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80,000 元,應
  繳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1,192元。
㈡、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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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