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95號
抗 告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2195號損害賠償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