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195號
TYDV,98,訴,2195,2010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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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95號
抗 告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2195號損害賠償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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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