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黃兆慶嘗管理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4 萬2,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995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