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1638號
TYDV,98,聲,1638,2010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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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38號
聲 請 人 豪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隆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楊省吾會計師(通訊地址:台北市○○路○ 段23號4 樓之1)為隆衣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隆衣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具有股東身分,繼續1 年以上持 有相對人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7.78 股份(906668/100000 ),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又相對人營運狀況不 透明,於民國98年8 月18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時,總經理李衍 樹稱97年度相對人賺了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又依 相對人提供之97年上半年預估損益表,約有7,922,222 多元 淨利,然相對人申報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營業淨利卻 僅記載2,460,000 多元。相對人提供聲請人之營運狀況資料 與稅捐單位申報所得資料差距甚大,致聲請人無法了解相對 人實際營運情形,相對人亦拒絕提供帳冊資料予聲請人,為 維聲請人作為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245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並選任會計師擔任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所陳述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相對 人公司股東名簿、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會議紀錄、 兩期損益分析表、預估損益表、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存證信函為證,其聲請於法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次查,本院經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願 意擔任檢查人之會計師,業據該會推薦會員楊省吾會計師擔 任本件檢查人,有該公會99年1 月18日會總發字第09802468 之1 號函乙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推薦人楊省吾會計師既 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又係經上開公會推薦,與 聲請人、相對人間復無何利害關係,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 ,應足以維護相對人公司股東之權益無疑。爰依首揭法律規 定,選任楊省吾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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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