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2288號
TYDV,98,司促,42288,2010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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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228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溫立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溫立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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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