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0565號
TYDV,98,司促,40565,20100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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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565號
債 權 人 統一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川發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 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債務人公司變 更登記表並表明正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暨債權人法 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裁定已於98年12月31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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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