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兩人與被告勁錸科技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
下:
㈠原告甲○○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5,
000 元(包括:薪資13萬元+績效獎金1 萬2,600 元+資遣
費6 萬元+勞健保補繳金額1 萬6,000 元+退休金提撥補繳
部分8 萬6,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
㈡原告乙○○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
000 元(包括:薪資12萬元+績效獎金1 萬4,000 元+資遣
費6 萬元+勞健保補繳金額1 萬6,000 元+退休金提撥補繳
部分9 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