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0年度,16號
TYDV,100,家聲,16,201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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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 對 人 廖彧維
相 對 人 廖鴻戎
相 對 人 廖思雯
相 對 人 廖鴻宇
相 對 人 廖鴻全
前列五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黃淑萍

相 對 人 黃俊安
相 對 人 陳明源
相 對 人 陳依蓮
相 對 人 陳明諒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榮霖
前前列三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黃靜萍
人           號
相 對 人 王欀珽
相 對 人 王子綸
前列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黃筱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繼字第796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 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被繼承 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陳明拋棄繼承,為此聲 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簽立之債權憑證一份,足認已盡釋



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兆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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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