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緝字第1611、1612、
1613、1614號及98年度偵字第16663 、21218 號),於中華民國
99年1 月29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黃子祝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戊○○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戊○○前於民國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 第14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 確定,於97年2 月22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 不知悔改,預見其交付行動電話門號予不熟識之他人使用, 可能作為不詳犯罪集團詐欺被害人之工具,仍不違背其本意 ,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將其於如附表所示之門號申設 時間所申設之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之SIM 卡,在臺北 市萬華區西門町捷運站6 號出口,以如附表所示之代價,分 次出賣並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王」之詐欺集團 成員,而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 供作聯絡使用,藉此取得如附表遭詐騙情形欄所示之人之帳 戶提款卡及密碼後,以如附表詐遭騙情形欄所示之詐騙時間 、手法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 匯款如附表遭詐騙財物欄所示之金額於上開帳戶中,旋遭提 領一空。
三、附記事項:
移送併辦意旨略以:戊○○能預見將自己之電話門號交付予
他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欺財物時之聯絡工具。詎其仍基 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地,將其向威 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交 付予某不詳年籍之人,供該人所屬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 工具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所屬成員基於詐欺犯意,於民國98 年5 月中旬,利用電腦,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不實之 拍賣嗜脂益生菌商品訊息,並以戊○○所申請之上開行動電 話門號作為聯絡之工具,致在臺北市文山區住處上網訂購上 開商品之甲○○陷於錯誤,匯款新臺幣9,100 元至杜景琳所 申請之彰化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嗣因甲○○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復聯絡拍賣人無著 ,始發覺受騙,乃報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上開所為亦 涉有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並與本件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關係, 請求併予審究云云。惟查,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所載被告申設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並未在本案起訴範圍內,且 該門號係被告所申設自用,並於申辦後遺失,業據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本院復查無證據證明上開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門號係與如附表所示之何一門號同時交付予上 開「小王」之詐欺集團成員。從而,上開移送併辦部分與本 案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既無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 就該移送併辦部分自無從併予審理,而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 依法辦理,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
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 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黃子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被告申設之門號、│被害人│遭騙財物 │遭騙情形 │備註 │
│號│時間及獲取代價 │ │ │ │ │
├─┼────────┼───┼──────┼──────────┼───┤
│1 │申辦時間: │庚○○│20萬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8 │曾秀玉│
│ │97年4 月16日 │ │ │月10日下午1 時30分許│所涉幫│
│ ├────────┤ │ │,致電庚○○,佯稱其│助詐欺│
│ │門號: │ │ │先前在東森購物台購物│案件,│
│ │0000-000000 │ │ │時因付款方式錯誤,須│另由臺│
│ ├────────┤ │ │至自動櫃員機取消分期│灣高雄│
│ │代價:新臺幣(下│ │ │付款,致庚○○陷於錯│地方法│
│ │同)1200元 │ │ │誤,於同日下午分別匯│院檢察│
│ │ │ │ │款9 萬8 千元、1 千元│署檢察│
│ │ │ │ │、1 千元、9 萬1 千元│官偵辦│
│ │ │ │ │、9 千元,共20萬元至│中 │
│ │ │ │ │曾秀玉於華南銀行籬子│ │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帳戶中(該帳戶提款卡│ │
│ │ │ │ │及密碼係因曾秀玉夫郭│ │
│ │ │ │ │哲維應徵工作時,撥打│ │
│ │ │ │ │左列被告門號聯絡綽號│ │
│ │ │ │ │「小陳」之男子,並依│ │
│ │ │ │ │「小陳」指示,於97年│ │
│ │ │ │ │8 月9 日晚間9 時許,│ │
│ │ │ │ │在高雄市前火車站前交│ │
│ │ │ │ │付),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丁○○│8 萬9 千967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8 │洪三龍│
│ │ │ │元 │月12日晚間6 時8 分許│所涉幫│
│ │ │ │ │,致電丁○○,佯稱其│助詐欺│
│ │ │ │ │先前於東森購物網站購│案件,│
│ │ │ │ │物時,因作業錯誤導致│業由臺│
│ │ │ │ │重覆刷卡並誤植為12期│灣高雄│
│ │ │ │ │分期付款,須辦理取消│地方法│
│ │ │ │ │事宜,致丁○○陷於錯│院以98│
│ │ │ │ │誤,於同日晚間6 時許│年度審│
│ │ │ │ │,分別匯款2 萬9 千98│簡字第│
│ │ │ │ │9 元3 次至楊敏琴合作│711 號│
│ │ │ │ │金庫銀行大樹分行帳號│判決判│
│ │ │ │ │000-0000000000000 帳│處有期│
│ │ │ │ │戶中(該帳戶提款卡及│徒刑2 │
│ │ │ │ │密碼係因洪三龍應徵工│月,並│
│ │ │ │ │作時,撥打左列被告門│經同院│
│ │ │ │ │號聯絡自稱「郭經理」│以98年│
│ │ │ │ │之男子,並依「郭經理│度簡上│
│ │ │ │ │」指示,於97年8 月10│字第14│
│ │ │ │ │日下午5 時許,在高雄│1 號判│
│ │ │ │ │市高雄中學前交付),│決緩刑│
│ │ │ │ │旋遭提領一空。 │2 年確│
│ │ │ │ │ │定 │
│ │ ├───┼──────┼──────────┼───┤
│ │ │子○○│1 萬8 千123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8 │陳志明│
│ │ │ │元 │月12日某時,致電彭瑞│所涉幫│
│ │ │ │ │珠,佯稱其在東森購物│助詐欺│
│ │ │ │ │台分期購物金額會重複│案件,│
│ │ │ │ │扣款,須將其土地銀行│業由臺│
│ │ │ │ │帳戶內之金額轉入指示│灣高雄│
│ │ │ │ │之帳戶內,以取消重複│地方法│
│ │ │ │ │扣款,致子○○陷於錯│院以98│
│ │ │ │ │誤,於同日晚間10時26│年度審│
│ │ │ │ │分許,匯款1 萬8 千12│簡字第│
│ │ │ │ │3 元至陳志明於高雄市│119 號│
│ │ │ │ │第三信用合作社臨海分│判決判│
│ │ │ │ │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處有期│
│ │ │ │ │帳戶中(該帳戶存摺、│徒刑4 │
│ │ │ │ │提款卡及密碼係因陳志│月 │
│ │ │ │ │明應徵工作時,撥打左│ │
│ │ │ │ │列被告門號聯絡真實姓│ │
│ │ │ │ │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並│ │
│ │ │ │ │依該男子指示,於97年│ │
│ │ │ │ │8 月11日晚間11時許,│ │
│ │ │ │ │在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二│ │
│ │ │ │ │路上某「肯德基」3 樓│ │
│ │ │ │ │內交付),旋遭提領一│ │
│ │ │ │ │空。 │ │
│ │ ├───┼──────┼──────────┼───┤
│ │ │辛○○│2 萬5 千987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8 │陳志明│
│ │ │ │元 │月12日晚間8 時48分許│所涉幫│
│ │ │ │ │,致電辛○○,佯稱其│助詐欺│
│ │ │ │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交│案件,│
│ │ │ │ │易時,因會計人員將付│業由臺│
│ │ │ │ │款方式誤植為分期付款│灣高雄│
│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取消│地方法│
│ │ │ │ │分期付款,致辛○○陷│院以98│
│ │ │ │ │於錯誤,於同日晚間10│年度審│
│ │ │ │ │時5 分許,匯款2 萬5 │簡字第│
│ │ │ │ │千987 元至陳志明於高│119 號│
│ │ │ │ │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臨│判決判│
│ │ │ │ │海分社帳號0000000000│處有期│
│ │ │ │ │8903帳戶中(該帳戶存│徒刑4 │
│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係因│月 │
│ │ │ │ │陳志明應徵工作時,撥│ │
│ │ │ │ │打左列被告門號聯絡真│ │
│ │ │ │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 │
│ │ │ │ │,並依該男子指示,於│ │
│ │ │ │ │97年8 月11日晚間11時│ │
│ │ │ │ │許,在高雄市三民區建│ │
│ │ │ │ │國二路上某「肯德基」│ │
│ │ │ │ │3 樓內交付),旋遭提│ │
│ │ │ │ │領一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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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辦時間: │乙○○│5 萬1 千983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7 │陳詹富│
│ │97年4 月27日 │ │元 │月11日下午5 時許,致│所涉幫│
│ ├────────┤ │ │電乙○○,佯稱其先前│助詐欺│
│ │門號: │ │ │在東京衣著公司網路購│案件,│
│ │0000-000000 │ │ │物,因會計人員把付款│業由臺│
│ ├────────┤ │ │方式誤植為6 期分期付│灣臺北│
│ │代價:1000元 │ │ │款,須至自動櫃員機取│地方法│
│ │ │ │ │消分期付款,致乙○○│院以97│
│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年度簡│
│ │ │ │ │分別匯款2 萬9 千983 │字第46│
│ │ │ │ │元至陳詹富於國泰世華│99號判│
│ │ │ │ │商業銀行東門分行帳號│決判處│
│ │ │ │ │000000000000帳戶及2 │有期徒│
│ │ │ │ │千元、2 萬元至陳詹富│刑3 月│
│ │ │ │ │於渣打銀行建國分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 帳戶中│ │
│ │ │ │ │(該二帳戶、提款卡及│ │
│ │ │ │ │密碼係陳詹富賣給綽號│ │
│ │ │ │ │「小胖」之男子,「小│ │
│ │ │ │ │胖」以左列被告門號聯│ │
│ │ │ │ │絡陳詹富,並於97年7 │ │
│ │ │ │ │月5 日下午1 時許,在│ │
│ │ │ │ │臺北縣新店市○○街前│ │
│ │ │ │ │交付),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 │癸○○│7 萬5 千983 │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7 │陳詹富│
│ │ │ │元 │月11日晚間7 時許,致│所涉幫│
│ │ │ │ │電癸○○,佯稱其購物│助詐欺│
│ │ │ │ │金額被誤設為分期付款│案件,│
│ │ │ │ │,須依指示辦理取消事│業由臺│
│ │ │ │ │宜,致癸○○陷於錯誤│灣臺北│
│ │ │ │ │,於同日晚間7 時許,│地方法│
│ │ │ │ │分別匯款2 萬9 千983 │院以97│
│ │ │ │ │元至陳詹富於國泰世華│年度簡│
│ │ │ │ │商業銀行東門分行帳號│字第46│
│ │ │ │ │000000000000帳戶及4 │99號判│
│ │ │ │ │萬6 千元至陳詹富於渣│決判處│
│ │ │ │ │打銀行建國分行帳號68│有期徒│
│ │ │ │ │000000000 帳戶中(該│刑3 月│
│ │ │ │ │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
│ │ │ │ │係陳詹富賣給綽號「小│ │
│ │ │ │ │胖」之男子,「小胖」│ │
│ │ │ │ │以左列被告門號聯絡陳│ │
│ │ │ │ │詹富,並於97年7 月5 │ │
│ │ │ │ │日下午1 時許,在臺北│ │
│ │ │ │ │縣新店市○○街前交付│ │
│ │ │ │ │),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 │己○○│2 萬9 千8 元│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7 │陳詹富│
│ │ │ │ │月11日晚間8 時55分許│所涉幫│
│ │ │ │ │,致電己○○,佯稱其│助詐欺│
│ │ │ │ │購物金額被誤設為分期│案件,│
│ │ │ │ │付款,須依指示辦理取│業由臺│
│ │ │ │ │消事宜,致己○○陷於│灣臺北│
│ │ │ │ │錯誤,於同日晚間7 時│地方法│
│ │ │ │ │許,匯款2 萬9 千8 元│院以97│
│ │ │ │ │至陳詹富於國泰世華商│年度簡│
│ │ │ │ │業銀行東門分行帳號03│字第46│
│ │ │ │ │0000000000帳戶中(該│99號判│
│ │ │ │ │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係│決判處│
│ │ │ │ │陳詹富賣給綽號「小胖│有期徒│
│ │ │ │ │」之男子,「小胖」以│刑3 月│
│ │ │ │ │左列被告門號聯絡陳詹│ │
│ │ │ │ │富,並於97年7 月5 日│ │
│ │ │ │ │下午1 時許,在臺北縣│ │
│ │ │ │ │新店市○○街前交付)│ │
│ │ │ │ │,旋遭提領一空。 │ │
├─┼────────┼───┼──────┼──────────┼───┤
│3 │申辦時間: │壬○○│4萬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5 │丙○○│
│ │97年6 月13日 │ │ │月3 日晚間7 時許,致│所涉幫│
│ ├────────┤ │ │電壬○○,佯稱其先前│助詐欺│
│ │門號: │ │ │網路購物因分期付款流│案件,│
│ │0000-000000 │ │ │程有誤,須至自動櫃員│業由臺│
│ ├────────┤ │ │機取消分期付款,致郭│灣桃園│
│ │代價:2000元 │ │ │雅婷陷於錯誤,於同日│地方法│
│ │ │ │ │晚間8 時29分及8 時30│院檢察│
│ │ │ │ │分,分別匯款3 萬元及│署檢察│
│ │ │ │ │1 萬元至丙○○於中國│官以98│
│ │ │ │ │信託銀行中壢分行帳號│年度偵│
│ │ │ │ │000000000000帳戶中(│字第21│
│ │ │ │ │該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係│650、2│
│ │ │ │ │丙○○應徵工作時,撥│3250號│
│ │ │ │ │打自由時報應徵商務司│為不起│
│ │ │ │ │機廣告欄上之被告左列│訴處分│
│ │ │ │ │門號聯絡綽號「華哥」│確定 │
│ │ │ │ │之男子,並依「華哥」│ │
│ │ │ │ │指示,於98年4 月30日│ │
│ │ │ │ │晚間8 時許,在桃園縣│ │
│ │ │ │ │平鎮市○○路○ 段261 │ │
│ │ │ │ │號B&Q 特力屋停車場交│ │
│ │ │ │ │付),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丑○○│3萬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98年5 │丙○○│
│ │ │ │ │月3 日晚間10時許,致│所涉幫│
│ │ │ │ │電丑○○,佯稱其先前│助詐欺│
│ │ │ │ │網路購物因分期付款流│案件,│
│ │ │ │ │程有誤,須至自動櫃員│業由臺│
│ │ │ │ │機取消分期付款,致趙│灣桃園│
│ │ │ │ │崇淵陷於錯誤,於同日│地方法│
│ │ │ │ │晚間10時26分許,匯款│院檢察│
│ │ │ │ │3 萬元至丙○○於中國│署檢察│
│ │ │ │ │信託銀行中壢分行帳號│官以98│
│ │ │ │ │000000000000帳戶中(│年度偵│
│ │ │ │ │該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係│字第21│
│ │ │ │ │丙○○應徵工作時,撥│650、2│
│ │ │ │ │打自由時報應徵商務司│3250號│
│ │ │ │ │機廣告欄上之被告左列│為不起│
│ │ │ │ │門號聯絡綽號「華哥」│訴處分│
│ │ │ │ │之男子,並依「華哥」│確定 │
│ │ │ │ │指示,於98年4 月30日│ │
│ │ │ │ │晚間8 時許,在桃園縣│ │
│ │ │ │ │平鎮市○○路○ 段261 │ │
│ │ │ │ │號B&Q 特力屋停車場交│ │
│ │ │ │ │付),旋遭提領一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