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98年度,2359號
TYDM,98,桃簡,2359,2010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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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簡字第2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緝字第98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更正補充為「甲○○ 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5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民國92年12月9 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依其成年之社會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 ,對於應他人之邀,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係有不法 目的而有所見,竟為牟取不法利益,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 捐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不確定故意,於96年12月 間,以不詳代價,同意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將之 掛名登記為址設於桃園縣八德市○○路20巷27弄3 號之「訊 亞資訊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訊亞公司」)之負責人。嗣 與該成年男子所屬之犯罪集團,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 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7年1 月間起至同年2 月間止,明知「訊亞公司」並無進貨事實,仍由上開成年男 子自禮耀印刷有限公司(下稱禮耀印刷公司),收取如附表 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11紙,並將上開不實之進貨發票充當 進項憑證,記載於會計表冊上,並以上開不實之資料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稅額116 萬3,325 元,以此法幫助「訊亞 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又明知「訊亞公司」並無銷貨事實, 仍於97年1 月間起至同年4 月間止,由上開成年男子陸續開 立不實統一發票共71紙,交付給如附表二所示凱三科技有限 公司等19家公司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由上開之營業人 持上開發票,用以充當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 抵營業稅款,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 共271 萬6,275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 徵業務之管理與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另證據部分補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11月6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 810599 61 號函暨隨函所附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財政部臺



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及相關資料、「訊亞公 司」之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公司 設立登記表、負責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變更登記表、公司章 程、登記委託書、統一發票登記申請書、委託書、營業設立 登記查簽表、營利事業登記統一發證設立登記設立登記申請 書、「訊亞公司」營業人進貨銷貨申報資料進項、銷項、申 報扣抵營業稅狀況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財政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11月6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105 9961號函暨隨函所附資料各1 份在卷可佐,本案事證已臻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公司係以營利事業為目的之私法人,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 業務並對外代表公司,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定之商業負 責人,對於公司成立後,因會計事項發生所製作之統一發票 與對外會計憑證,須蓋章以示負責;依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 等規定並負有領用開立統一發票及對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稅務 申報結算、繳納等法定義務。被告甲○○提供其名義予他人 虛設公司,並容任他人使用其公司負責人章領用開立統一發 票,且「訊亞公司」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經稅捐稽徵機關 勾稽,確屬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並確流向如附表二所示之 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以申報營業稅,被告對於幫助他人虛設公 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顯有容 任其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情甚明,已認定如上。次按, 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 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 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 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 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 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先予 敘明。查被告甲○○係「訊亞公司」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 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且明知「訊亞公司」並無實際銷 貨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之事實,竟將「訊亞公司」之 發票交予他人以虛開統一發票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核其所 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 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就前揭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按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部分之犯行,其與無特定關係 之成年男子,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亦應以共同正犯



論)。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實行該罪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 定時間及空間內持續多次實行之該特定構成要件行為,倘依 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 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 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製造、散布等具有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 質之犯罪,均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概念。是被告先後多次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因係於密集期間內 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犯行,本身即具 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 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是被告於97年1 月至4 月間 ,先後多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在行為概念上,縱有 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 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係以開具不實統一發 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前階段 部分即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罪與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二罪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 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 罪處斷。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上開犯行係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尚有未洽,應予更正。查 被告有前開犯罪事實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甫於92年12月 9 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附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擔任「訊亞公司」之負責人,明 知「訊亞公司」並無進貨事實,仍自禮耀印刷收取如附表一 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11紙,並以上開不實之資料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扣抵稅額,以此法幫助「訊亞公司」逃漏營業稅額 ,又任由他人虛開該公司統一發票之行為,業已造成他人逃 漏高額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 亂稅捐稽徵體制,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本件犯罪之 參與程度,較諸共犯即上開成年男子而言,尚屬次要地位, 併考量本案虛開統一發票之張數、金額及幫助他人逃漏之稅 額,暨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資力等節後



,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1,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字軌號碼 │發票張數│銷售額 │扣抵稅額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禮耀印刷有│ XU00000000 │11張 │23,266,500元│1,163,325 元│
│限公司 │ XU00000000 │ │ │ │




│ │ XU00000000 │ │ │ │
│ │ XU00000000 │ │ │ │
│ │ XU00000000 │ │ │ │
│ │ XU00000000 │ │ │ │
│ │ XU00000000 │ │ │ │
│ │ XU00000000 │ │ │ │
│ │ XU00000000 │ │ │ │
│ │ XU00000000 │ │ │ │
│ │ XU00000000 │ │ │ │
└─────┴────────┴────┴──────┴──────┘
附表二:
┌──┬──────┬───────┬────┬──────┬──────┐
│編號│營業人名稱 │ 發票字軌號碼│發票張數│銷售額 │扣抵稅額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凱三科技有限│ YU00000000 │2 張 │600,000元 │30,000元 │
│ │公司 │ YU00000000 │ │ │ │
├──┼──────┼───────┼────┼──────┼──────┤
│ 2 │敦禾國際企業│ YU00000000 │1 張 │342,500元 │17,125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3 │銘宏工業有限│ YU00000000 │1 張 │300,000元 │15,000元 │
│ │公司 │ │ │ │ │
├──┼──────┼───────┼────┼──────┼──────┤
│ 4 │金溪企業社 │ YU00000000 │2 張 │1,090,051元 │54,503元 │
│ │ │ YU00000000 │ │ │ │
├──┼──────┼───────┼────┼──────┼──────┤
│ 5 │勵廣開發有限│ XU00000000 │13張 │8,474,750元 │423,739元 │
│ │公司 │ X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6 │辰元企業社 │ YU00000000 │1 張 │560,028元 │28,001元 │
├──┼──────┼───────┼────┼──────┼──────┤
│ 7 │茗僑企業有限│ XU00000000 │4 張 │6,760,000元 │338,000元 │
│ │公司 │ XU00000000 │ │ │ │
│ │ │ XU00000000 │ │ │ │
│ │ │ XU00000000 │ │ │ │
├──┼──────┼───────┼────┼──────┼──────┤
│ 8 │昱慶土木包工│ YU00000000 │2 張 │1,257,143元 │62,857元 │
│ │業 │ YU00000000 │ │ │ │
├──┼──────┼───────┼────┼──────┼──────┤
│ 9 │墩文企業有限│ XU00000000 │1 張 │41,500元 │2,075元 │
│ │公司 │ │ │ │ │
├──┼──────┼───────┼────┼──────┼──────┤
│ 10 │合碩有限公司│ XU00000000 │3 張 │1,954,000元 │97,700元 │
│ │ │ XU00000000 │ │ │ │
│ │ │ XU00000000 │ │ │ │
├──┼──────┼───────┼────┼──────┼──────┤
│ 11 │鉅禾營造有限│ YU00000000 │10張 │13,855,490元│692,775元 │
│ │公司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12 │潤力國際實業│ XU00000000 │7 張 │4,649,140元 │232,457元 │
│ │有限公司 │ XU00000000 │ │ │ │
│ │ │ XU00000000 │ │ │ │
│ │ │ XU00000000 │ │ │ │
│ │ │ X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13 │正銘國際有限│ XU00000000 │3 張 │2,016,000元 │100,800元 │
│ │公司 │ XU00000000 │ │ │ │
│ │ │ XU00000000 │ │ │ │




├──┼──────┼───────┼────┼──────┼──────┤
│ 14 │文乾國際開發│ YU00000000 │4 張 │1,692,070元 │84,604元 │
│ │企業有限公司│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15 │林東國際開發│ XU00000000 │8 張 │5,056,035元 │252,802元 │
│ │企業有限公司│ XU00000000 │ │ │ │
│ │ │ XU00000000 │ │ │ │
│ │ │ XU00000000 │ │ │ │
│ │ │ XU00000000 │ │ │ │
│ │ │ X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 YU00000000 │ │ │ │
├──┼──────┼───────┼────┼──────┼──────┤
│ 16 │保富生物科技│ YU00000000 │1 張 │586,607元 │29,33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7 │禧力實業有限│ XU00000000 │4 張 │3,077,500元 │153,875元 │
│ │公司 │ XU00000000 │ │ │ │
│ │ │ XU00000000 │ │ │ │
│ │ │ XU00000000 │ │ │ │
├──┼──────┼───────┼────┼──────┼──────┤
│ 18 │岦杰有限公司│ YU00000000 │1 張 │333,700元 │16,685元 │
├──┼──────┼───────┼────┼──────┼──────┤
│ 19 │凌邦宸科技股│ YU00000000 │3 張 │1,678,939元 │83,947元 │
│ │份股份有限公│ YU00000000 │ │ │ │
│ │司 │ YU00000000 │ │ │ │
│ │ │ │ │ │ │
├──┼──────┼───────┼────┼──────┼──────┤
│合計│ │ │ 71張 │54,325,453元│2,716,27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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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禮耀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岦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