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98年度,40號
TYDM,98,易緝,40,2010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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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緝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
偵字第18962 號),嗣經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姓成年男子、乙○○(所犯 填製會計不實憑證罪部分,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17號 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 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聯絡,並基於概括之犯意,由乙○ ○擔任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536 號9 樓「舶艗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舶艗公司)登記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 之商業負責人,但仍由該名陳姓男子實際經營該公司之業務 ,丙○○則負責在該公司接聽電話,並代為請領空白統一發 票簿供陳姓男子使用,其等均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 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且舶艗公司與附表所示 之公司間,均無實際銷售之營業行為,竟由該陳姓男子自民 國90年2 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於領得統一發票後,即連 續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以舶艗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所示 之買受人公司、銷貨金額均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合計 28,460,527元,分別交付予附表所示之各該公司作為進項憑 證,再由該等公司依營業稅法之規定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 營業稅款,而分別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稅捐額,以此不正當方 法,幫助各該公司逃漏如附表所示合計1,423,030 元之營業 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丙○○則從中取得2 萬元報酬及每月7 千元薪資之對價。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丙 ○○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等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 本院99年1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 院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認不諱( 見本院99年1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並經證人乙○○、甲 ○○、倪良輝分別於偵查及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偵字第2018 8 號卷㈡第250 、258 、259 、265 、272 、273 頁、本院 易字第831 號卷附97年3 月10日審判筆錄),復有財政部臺 灣省北區國稅局94年11月9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40030271 號函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經濟部公司執照、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 查核清單、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筆發票明細、營業人進銷 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 、舶艗公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案卷等資料在卷可稽。而乙○ ○亦因前述相同事實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業經本院 於95年11月1 日以95年度訴字第1717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判 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按,足認被告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 月7 日修正通過,於同年2 月 2 日公佈,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 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 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 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 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 法律。又有關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 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 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 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本件新舊法律



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㈠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 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而 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 月26日前修正之刑 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 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 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規定,以銀 元1 元折算新台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 罰金:新台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33條 第5 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台幣後,刑法分則各罪 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台幣,為使刑法分 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 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 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94年 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 ,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 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 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 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 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 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原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刪除,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原 則上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 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仍以適用被告行為之 舊法論以連續犯,對被告較為有利。
㈢原刑法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修正刑 法各罪原則上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 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 於被告。
㈣刑法第28條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舊法之「實施」修正為「 實行」,原「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 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 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二者之意義及範圍有所不同 ,因本件被告已共同實行犯罪,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 定,均成立共同正犯,修正後規定對被告並無較有利之情形 。又新修正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 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 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與修正前第31條第1 項規定相較,除部分文字修正外,並增設但書「得減輕其刑 」之規定。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修正,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



變更,但其但書之增定,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 自屬法律變更,以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有「得減輕其刑 」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㈤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佈,並自同年月26日起施 行,被告行為時之第71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 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 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 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 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 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 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 ,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 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修正後 之第71條則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 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 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 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 生不實之結果。」經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規定,以修正前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此部分亦應適用被告 行為時之修正前規定。
㈥綜上,經綜合比較結果,對於本件被告犯行,除易刑處分部 分外,應整體適用其行為時之修正前法律規定處斷。三、次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 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及記入帳冊罪,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 21 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 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 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 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最高法院92年度臺 上字第617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就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部 分,不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是核被告丙○○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與乙○○及該陳姓成年



男子間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關於違反商業 會計法部分,被告丙○○及該陳姓男子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 分,惟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應成立共同正犯 。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復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 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 犯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2 罪 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查被告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行雖未據檢察 官於起訴事實欄載明起訴,然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原起訴並 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幫助逃漏稅捐部分,有牽連犯之關係,已 如前述,本院自應就屬於裁判上一罪之該部分事實一併加以 裁判,附此指明。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危害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宣告刑。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 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且 無該條例第5 條所規定不得減刑之情形(按被告係於97年3 月21日經本院發佈通緝,而於98年4 月14日緝獲,有本院97 年3 月21日97年桃院永刑約緝字第275 號通緝書、查捕逃犯 作業查詢報表附卷可稽,是被告並無該減刑條例所規定不得 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 定,減輕其宣告刑2 分之1 。末按本件被告於犯罪時之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 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 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 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 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之數額折算1 日,經換算為新臺幣後,則 應以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惟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 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同日並廢除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2 條之規定,亦即係以新台幣1,000 元、2,000 元或 3,000 元折算1 日,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顯非較有利 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此部分應適用行 為時法,爰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一、舶艗公司開立予「順太和紡織有限公司」不實發票,並進 而持為進項憑證逃漏稅捐明細:
┌──┬────┬─────┬─────┬──────┐
│編號│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 │碼 │(新臺幣)│(新臺幣) │
├──┼────┼─────┼─────┼──────┤
│1 │90年9 月│JD00000000│629,200元 │31,460元 │
├──┼────┼─────┼─────┼──────┤
│2 │90年10月│JD00000000│451,000 元│22,550元 │
├──┼────┼─────┼─────┼──────┤
│3 │90年10月│JD00000000│550,000元 │27,500元 │
├──┼────┼─────┼─────┼──────┤
│4 │90年10月│JD00000000│533,000 元│26,650元 │
├──┼────┼─────┼─────┼──────┤
│5 │90年10月│JD00000000│590,700元 │29,535元 │
├──┼────┼─────┼─────┼──────┤
│6 │90年10月│JD00000000│644,000元 │32,200元 │
├──┼────┼─────┼─────┼──────┤
│7 │90年10月│JD00000000│528,000元 │26,400元 │
├──┼────┼─────┼─────┼──────┤
│8 │90年10月│JD00000000│588,000 元│29,400元 │
├──┼────┼─────┼─────┼──────┤
│9 │90年10月│JD00000000│521,125元 │26,056元 │




├──┼────┼─────┼─────┼──────┤
│合計│9張 │ │5,035,025 │251,751 元 │
│ │ │ │元 │ │
└──┴────┴─────┴─────┴──────┘
二、舶艗公司開立予「台益紡織企業有限公司」不實發票,並進 而持為進項憑證逃漏稅捐明細:
┌──┬────┬─────┬─────┬──────┐
│編號│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 │碼 │(新臺幣)│(新臺幣) │
├──┼────┼─────┼─────┼──────┤
│1 │90年10月│JD00000000│403,000元 │20,150元 │
├──┼────┼─────┼─────┼──────┤
│2 │90年10月│JD00000000│415,680 元│20,784元 │
├──┼────┼─────┼─────┼──────┤
│3 │90年10月│JD00000000│390,000 元│19,500元 │
├──┼────┼─────┼─────┼──────┤
│4 │90年10月│JD00000000│422,400元 │21,120元 │
├──┼────┼─────┼─────┼──────┤
│5 │90年10月│JD00000000│416,000元 │20,800元 │
├──┼────┼─────┼─────┼──────┤
│合計│5張 │ │2,047,080 │102,354元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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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舶艗公司開立予「宇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實發票,並進 而持為進項憑證逃漏稅捐明細:
┌──┬────┬─────┬─────┬──────┐
│編號│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 │碼 │(新臺幣)│(新臺幣) │
├──┼────┼─────┼─────┼──────┤
│1 │90年10月│JD00000000│408,000元 │20,400元 │
├──┼────┼─────┼─────┼──────┤
│合計│1張 │ │408,000元 │20,400元 │
└──┴────┴─────┴─────┴──────┘
四、舶艗公司開立予「超峰國際有限公司」不實發票,並進而持 為進項憑證逃漏稅捐明細:
┌──┬────┬─────┬─────┬──────┐
│編號│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 │碼 │(新臺幣)│(新臺幣) │
├──┼────┼─────┼─────┼──────┤
│1 │90年9 月│JD00000000│630,000元 │31,500元 │




├──┼────┼─────┼─────┼──────┤
│2 │90年9月 │JD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
├──┼────┼─────┼─────┼──────┤
│3 │90年10月│JD00000000│611,900元 │30,595元 │
├──┼────┼─────┼─────┼──────┤
│4 │90年10月│JD00000000│615,450 元│30,773元 │
├──┼────┼─────┼─────┼──────┤
│5 │90年10月│JD00000000│663,200 元│33,160元 │
├──┼────┼─────┼─────┼──────┤
│6 │90年10月│JD00000000│648,000元 │32,400元 │
├──┼────┼─────┼─────┼──────┤
│7 │90年10月│JD00000000│635,040元 │31,752元 │
├──┼────┼─────┼─────┼──────┤
│8 │90年10月│JD00000000│598,000元 │29,900元 │
├──┼────┼─────┼─────┼──────┤
│合計│8張 │ │5,001,590 │250,080 元 │
│ │ │ │元 │ │
└──┴────┴─────┴─────┴──────┘
五、舶艗公司開立予「亨斯有限公司」不實發票,並進而持為進 項憑證逃漏稅捐明細:
┌──┬────┬─────┬─────┬──────┐
│編號│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 │碼 │(新臺幣)│(新臺幣) │
├──┼────┼─────┼─────┼──────┤
│1 │90年7月 │HF00000000│40,000元 │2,000元 │
├──┼────┼─────┼─────┼──────┤
│合計│1張 │ │40,000元 │2,000元 │
└──┴────┴─────┴─────┴──────┘
六、舶艗公司開立予「龍晨實業有限公司」不實發票,並進而持 為進項憑證逃漏稅捐明細:
┌──┬────┬─────┬─────┬──────┐
│編號│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 │碼 │(新臺幣)│(新臺幣) │
├──┼────┼─────┼─────┼──────┤
│1 │90年7月 │HF00000000│240,750元 │12,038元 │
├──┼────┼─────┼─────┼──────┤
│2 │90年7月 │HF00000000│35,750 元 │1,838元 │
├──┼────┼─────┼─────┼──────┤
│3 │90年7月 │HF00000000│12,000元 │600元 │
├──┼────┼─────┼─────┼──────┤




│4 │90年7月 │HF00000000│72,780 元 │3,639元 │
├──┼────┼─────┼─────┼──────┤
│5 │90年7月 │HF00000000│16,250元 │813元 │
├──┼────┼─────┼─────┼──────┤
│6 │90年7月 │HF00000000│27,000元 │1,350元 │
├──┼────┼─────┼─────┼──────┤
│7 │90年7月 │HF00000000│17,000元 │850元 │
├──┼────┼─────┼─────┼──────┤
│合計│7張 │ │422,530 元│21,12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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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舶艗公司開立予「師朵實業有限公司」不實發票,並進而持 為進項憑證逃漏稅捐明細:
┌──┬────┬─────┬─────┬──────┐
│編號│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 │碼 │(新臺幣)│(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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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0年2月 │EK00000000│264,219 元│13,2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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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0年2月 │EK00000000│67,812元 │3,391元 │
├──┼────┼─────┼─────┼──────┤
│3 │90年4月 │FJ00000000│17,631元 │882元 │
├──┼────┼─────┼─────┼──────┤
│4 │90年4月 │FJ00000000│500,000 元│25,000元 │
├──┼────┼─────┼─────┼──────┤
│5 │90年4月 │FJ00000000│555,421元 │27,771元 │
├──┼────┼─────┼─────┼──────┤
│合計│5張 │ │1,405,083 │70,255元 │
│ │ │ │元 │ │
└──┴────┴─────┴─────┴──────┘
八、舶艗公司開立予「美寶實業有限公司」不實發票,並進而持 為進項憑證逃漏稅捐明細:
┌──┬────┬─────┬─────┬──────┐
│編號│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 │碼 │(新臺幣)│(新臺幣) │
├──┼────┼─────┼─────┼──────┤
│1 │90年2月 │EK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
├──┼────┼─────┼─────┼──────┤
│合計│1張 │ │800,000元 │40,000元 │
└──┴────┴─────┴─────┴──────┘
九、舶艗公司開立予「盛欽實業有限公司」不實發票,並進而持



為進項憑證逃漏稅捐明細:
┌──┬────┬─────┬─────┬──────┐
│編號│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 │碼 │(新臺幣)│(新臺幣) │
├──┼────┼─────┼─────┼──────┤
│1 │90年10月│JD00000000│904,500元 │45,225元 │
├──┼────┼─────┼─────┼──────┤
│2 │90年10月│JD00000000│1,215,500 │60,755元 │
│ │ │ │元 │ │
├──┼────┼─────┼─────┼──────┤
│3 │90年10月│JD00000000│1,249,500 │62,475元 │
│ │ │ │元 │ │
├──┼────┼─────┼─────┼──────┤
│4 │90年10月│JD00000000│1,099,800 │54,990元 │
│ │ │ │元 │ │
├──┼────┼─────┼─────┼──────┤
│5 │90年10月│JD00000000│1,000,050 │50,003元 │
│ │ │ │元 │ │
├──┼────┼─────┼─────┼──────┤
│合計│5張 │ │5,469,350 │273,468 元 │
│ │ │ │元 │ │
└──┴────┴─────┴─────┴──────┘
十、舶艗公司開立予「萬銘實業有限公司」不實發票,並進而持 為進項憑證逃漏稅捐明細:
┌──┬────┬─────┬─────┬──────┐
│編號│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 │碼 │(新臺幣)│(新臺幣) │
├──┼────┼─────┼─────┼──────┤
│1 │90年8月 │HF00000000│476,000 元│23,800元 │
├──┼────┼─────┼─────┼──────┤
│2 │90年8月 │HF00000000│496,400元 │24,820元 │
├──┼────┼─────┼─────┼──────┤
│合計│2張 │ │972,400 元│48,620元 │
└──┴────┴─────┴─────┴──────┘
十一、舶艗公司開立予「立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不實發票,並 進而持為進項憑證逃漏稅捐明細:
┌──┬────┬─────┬─────┬──────┐
│編號│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 │碼 │(新臺幣)│(新臺幣) │
├──┼────┼─────┼─────┼──────┤




│1 │90年7月 │HF00000000│500,500元 │25,025元 │
├──┼────┼─────┼─────┼──────┤
│2 │90年8月 │HF00000000│500,150元 │25,008元 │
├──┼────┼─────┼─────┼──────┤
│合計│2張 │ │1,000,650 │50,033元 │
│ │ │ │元 │ │
└──┴────┴─────┴─────┴──────┘
十二、舶艗公司開立予「捷美美實業有限公司」不實發票,並進 而持為進項憑證逃漏稅捐明細:
┌──┬────┬─────┬─────┬──────┐
│編號│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 │碼 │(新臺幣)│(新臺幣) │
├──┼────┼─────┼─────┼──────┤
│1 │90年10月│JD00000000│476,000元 │23,800元 │
├──┼────┼─────┼─────┼──────┤
│2 │90年10月│JD00000000│445,400元 │22,270元 │
├──┼────┼─────┼─────┼──────┤
│3 │90年10月│JD00000000│408,000元 │20,400元 │
├──┼────┼─────┼─────┼──────┤
│4 │90年10月│JD00000000│472,600元 │23,630元 │
├──┼────┼─────┼─────┼──────┤
│合計│4張 │ │1,082,000 │90,100 元 │
│ │ │ │元 │ │
└──┴────┴─────┴─────┴──────┘
十三、舶艗公司開立予「婀嫚妲企業商行」不實發票,並進而持 為進項憑證逃漏稅捐明細:
┌──┬────┬─────┬─────┬──────┐
│編號│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 │碼 │(新臺幣)│(新臺幣) │
├──┼────┼─────┼─────┼──────┤
│1 │90年7月 │HF00000000│55,000元 │2,750元 │
├──┼────┼─────┼─────┼──────┤
│2 │90年7月 │HF00000000│31,320 元 │1,566元 │
├──┼────┼─────┼─────┼──────┤
│3 │90年7月 │HF00000000│16,250元 │813元 │
├──┼────┼─────┼─────┼──────┤
│4 │90年7月 │HF00000000│71,160元 │3,558元 │
├──┼────┼─────┼─────┼──────┤
│5 │90年7月 │HF00000000│67,500元 │3,375元 │
├──┼────┼─────┼─────┼──────┤




│6 │90年7 月│HF00000000│92,500元 │4,625元 │
├──┼────┼─────┼─────┼──────┤
│合計│6張 │ │333,730元 │16,687 元 │
└──┴────┴─────┴─────┴──────┘
十四、舶艗公司開立予「萬城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不實發票,並 進而持為進項憑證逃漏稅捐明細:
┌──┬────┬─────┬─────┬──────┐
│編號│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 │碼 │(新臺幣)│(新臺幣) │
├──┼────┼─────┼─────┼──────┤
│1 │90年7月 │HF00000000│7,709元 │385元 │
├──┼────┼─────┼─────┼──────┤
│合計│1張 │ │7,709元 │385元 │
└──┴────┴─────┴─────┴──────┘
十五、舶艗公司開立予「天神織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實發票 ,並進而持為進項憑證逃漏稅捐明細:
┌──┬────┬─────┬─────┬──────┐
│編號│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 │碼 │(新臺幣)│(新臺幣) │
├──┼────┼─────┼─────┼──────┤
│1 │90年10月│JD00000000│440,800元 │22,040元 │
├──┼────┼─────┼─────┼──────┤
│2 │90年10月│JD00000000│452,200元 │22,610元 │
├──┼────┼─────┼─────┼──────┤
│3 │90年10月│JD00000000│455,240 元│22,762元 │
├──┼────┼─────┼─────┼──────┤
│4 │90年10月│JD00000000│451,820 元│22,591元 │
├──┼────┼─────┼─────┼──────┤
│5 │90年10月│JD00000000│446,120 元│22,306元 │
├──┼────┼─────┼─────┼──────┤
│6 │90年10月│JD00000000│468,920 元│23,446元 │
├──┼────┼─────┼─────┼──────┤
│合計│6張 │ │2,715,100 │135,755元 │
│ │ │ │元 │ │
└──┴────┴─────┴─────┴──────┘
十六、舶艗公司開立予「金松鶴企業有限公司」不實發票,並進 而持為進項憑證逃漏稅捐明細:
┌──┬────┬─────┬─────┬──────┐
│編號│發票日期│發票字軌號│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額│
│ │ │碼 │(新臺幣)│(新臺幣) │




├──┼────┼─────┼─────┼──────┤
│1 │90年10月│JD00000000│524,280元 │26,214元 │
├──┼────┼─────┼─────┼──────┤
│2 │90年10月│JD00000000│476,000元 │23,800元 │
├──┼────┼─────┼─────┼──────┤
│合計│2張 │ │1,000,280 │50,014 元 │
│ │ │ │元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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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神織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益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太和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松鶴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美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