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98年度,2960號
TYDM,98,審訴,2960,2010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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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9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趙股 潘怡華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 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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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