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25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23864 、25979 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事 實
一、乙○○㈠於民國94年12月間,在桃園縣平鎮市○○街6 號其 所經營之「儷髮院」,自任會首,召集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 會(以下簡稱A 合會,該會起訖時間、會員人數、會金及利 息計算方式、開標時間及地點、會錢繳納時間,均詳如附表 一所示)。詎乙○○之夫梁世源於95年起因生意周轉不靈, 遂開立以乙○○為發票人之票據,乙○○為償還債務,竟基 於偽造準私文書以行使及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利用其主持 開標,僅少數會員親自到場投標及會員彼此間並不全然認識 ,且投標時標單僅書寫標息而未書寫投標會員姓名之機會, 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之冒標時間,在上開「儷髮院 」內,冒用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遭冒名活會會員名義,在 空白紙上書寫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標息(開標後均已丟棄 ,未據扣案),而偽造依民間合會習慣足以表示會員,願以 該標息標取合會之標單之準私文書,偽造完成後即參與競標 ,並將偽造之標單出示予競標時到場之合會會員而行使之, 因而得標11次,足以生損害於A 合會活會會員,乙○○並於 冒標後接續向A 合會活會會員詐稱係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 遭冒名活會會員得標(被冒標之會員部分,則告知係他人得 標),使不知情之A 合會活會會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扣除 標息後之會款予乙○○,乙○○即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一編 號1 至11所示之詐騙金額;而乙○○於A 合會附表一編號11 冒標後相隔6 月,復另行起意,循上開相同模式基於偽造準 私文書以行使及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2 、13所示之冒標時間,在上開「儷髮院」內,冒用附表一編 號12、13所示遭冒名活會會員名義,在空白紙上書寫附表一 編號12、13所示標息(開標後均已丟棄,未據扣案),而偽 造依民間合會習慣足以表示會員,願以該標息標取合會之標 單之準私文書,偽造完成後即參與競標,並將偽造之標單出
示予競標時到場之合會會員而行使之,因而得標2 次,足以 生損害於A 合會活會會員,乙○○並於冒標後接續向A 合會 活會會員詐稱係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遭冒名活會會員得標 (被冒標之會員部分,則告知係他人得標),使不知情之A 合會活會會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扣除標息後之會款予乙○ ○,乙○○即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之詐騙 金額。㈡乙○○為償還上開債務,且懼其A 合會冒標情事為 其他會員發現,乃於民國95年11月間,在上開「儷髮院」, 自任會首,另召集如附表二所示之互助會(以下簡稱B 合會 ,該會起訖時間、會員人數、會金及利息計算方式、開標時 間及地點、會錢繳納時間,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並循上開 A 合會相同模式,基於偽造準私文書以行使及詐欺取財之單 一犯意,接續於附表二編號所示之冒標時間,在上開「儷髮 院」內,冒用附表二所示遭冒名活會會員名義,在空白紙上 書寫附表二所示標息(開標後均已丟棄,未據扣案),而偽 造依民間合會習慣足以表示會員,願以該標息標取合會之標 單之準私文書,偽造完成後即參與競標,並將偽造之標單出 示予競標時到場之合會會員而行使之,因而得標18次,足以 生損害於B 合會活會會員,乙○○並於冒標後接續向B 合會 活會會員詐稱係附表二所示遭冒名活會會員得標(被冒標之 會員部分,則告知係他人得標),使不知情之B 合會活會會 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扣除標息後之會款予乙○○,乙○○ 即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二之詐騙金額。㈢乙○○債務越滾大 ,且懼其A 合會及B 合會冒標情事為其他會員發現,乃於民 國96年12月間,在上開「儷髮院」,自任會首,復召集如附 表三所示之互助會(以下簡稱C 合會,該會起訖時間、會員 人數、會金及利息計算方式、開標時間及地點、會錢繳納時 間,均詳如附表三所示)。並循上開A 合會相同模式,基於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接續於附表三編 號所示之冒標時間,在上開「儷髮院」內,冒用附表三所示 遭冒名活會會員名義,在空白紙上書寫附表三所示標息(開 標後均已丟棄,未據扣案),而偽造依民間合會習慣足以表 示會員,願以該標息標取合會之標單之準私文書,偽造完成 後即參與競標,並將偽造之標單出示予競標時到場之合會會 員而行使之,因而得標4 次,足以生損害於C 合會活會會員 ,乙○○並於冒標後接續向活會會員詐稱係附表三所示遭冒 名活會會員得標(被冒標之會員部分,則告知係他人得標) ,使不知情之C 合會活會會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扣除標息 後之會款予乙○○,乙○○即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三之詐騙 金額。嗣於97年5 月4 日,B 合會會員許靜儀標得該期合會
,欲索取會款時,乙○○始宣告倒會。而乙○○於有偵查犯 罪權限之機關未發覺於上開A 合會及C 合會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前,即主動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事務官自首,並進而接受
本件裁判。
二、案經乙○○自首及甲○○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之罪,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之案件,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 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及被害 人許靜儀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指訴之部分情節相符,並有被 害人林淑君、陳玉玲、林秀蓮、黃貴珍、唐台輝、趙巧玲、 吳蔡碧蓮、劉富蘭、劉美英、呂玉卿、陳素真於警詢中及被 害人李冰如、莊淑玲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且有如 附表所示之互助會會單影本3 份及被告簽立予被害人之借據 、本票、還款憑證資料影本數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均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民間互助會已標取會款者(即一般所稱之死會),於標取 會款後不問何人得標,至完會止,本有向會首按時交付會款 (含標息)之義務,會首冒標會款時,除對於活會會員有冒 標施詐(即佯稱某某人得標),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認 係被冒標之人得標而交付會款,成立詐欺取財罪外,對於已 標取會款之會員,因按時繳付會款本為其標取會款後之義務 ,並無施詐或使其陷於錯誤可言,自無成立詐欺罪之餘地, 是已標取會款之會員對於嗣後會首之冒標會款,不能認係詐 欺之被害人(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13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固須以無制作權 之人,捏造或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文書,並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為要件,但此制作名義人,不以形式上表現於文書 內為必要,倘依習慣或特約,諸如以言詞、動作、筆跡、內 容、慣用語、特殊制作方式、專用信箋等方法,實質上使人 得知係以他人名義所制作,足以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者,因 已妨害該制作名義人之信用,可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依同
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修正前之第二百二十條)規定,仍 應論以偽造準私文書罪,此觀之汽、機車引擎號碼,未必顯 現該製造廠商名稱之文字,依本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六 一號判例,皆以私文書論自明。我國民間互助會,係由會首 招募會員參加所組成,每於標會時,通常由欲標取會款之會 員,在空白紙條上,或僅書立其姓名、綽號及數字者,甚或 祗書寫數字而未書立其姓名、綽號,另以上開言詞等方法表 示係何會員所出具者,則依習慣或特約均足以辨明係該會員 以所書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之標單,自應以私文書論。 」(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1319號、94年度臺上字第1439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上開合會標單於紙上均僅寫金額 而未書寫姓名,且標會時會有少數1 、2 個或2 、3 個會員 到場投標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及被害人許靜儀於檢察 事務官詢問時均供述明確。從而,被告偽造之標單上雖僅書 寫標息金額,並無其他足資令人立即辨識上開文書即為標單 之意旨,而須依民間合會之習慣,始能用以表示該名義人願 出所書金額之利息以標取合會會款之證明,惟依上開說明, 該標單仍應認係刑法第220 條規定之準私文書。公訴檢察官 以被告標單上僅書寫金額而未簽立遭冒名活會會員之姓名, 且未有標單扣案,而認被告上開事實不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尚有誤會。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339 條 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11 號、附表一編號12至13、附表二編號1 至18及附表三編號1 至4 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分別係出於單一 冒標詐騙目的、利用同一機會,在時空密接情形下,就同一 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為接續犯,應各僅 論以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冒標行為 ,分別接續詐騙各合會數活會會員,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重詐欺罪論處。其所犯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 罪,既係一行為所致,亦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行使偽造 準私文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4 行使偽造準私文罪,係另行 起意所為,其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起訴意旨原認被告附 表一編號1 至3 所為係在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前所為,經 新舊法比較後,以舊法規定有利被告,應論以連續犯一罪, 而附表二、附表三各次係在刑法修正後所為,應分論併罰。 惟被告既係出於單一冒標詐騙目的、利用同一機會,在時空 密接情形下,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 附表一編號1 至11號、附表一編號12至13、附表二編號1 至
18及附表三編號1 至4 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 ,已如前述,自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一罪,起訴意旨上開所認 尚有誤會。又接續犯,法律上擬制為一罪,即學理上之實質 上一罪,則被告附表一編號1 至11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 欺取財罪之犯罪時間雖自95年2 月4 日起,然被告所為既係 屬實質上一罪,自以96年3 月4 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 取財行為終了時之刑法為論罪科刑基準,尚無庸比較新舊法 (最高法院89年度臺非字第186 號判例就同屬單一犯罪性質 之繼續犯所示見解可資參照),是起訴意旨認被告附表一編 號1 至3 之犯行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而認屬連續犯,亦有誤 會。被告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未發覺於上開A 合會及C 合會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前,即主動向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自首,並進而接受本件裁判, 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申告案件受理單、該署97年5 月2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各1 份在卷可憑,爰就附表一及 附表三所示之3 罪,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科紀錄,素行尚屬良好,高職學歷,教育程度 中上,自任會首竟仍違背其義務冒標詐財,紊亂民間合會秩 序,損及他人財產權,且詐得之財產金額甚鉅,遭詐騙之被 害人數多達數十人,及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 被害人部分金額,有被告出具之借據、本票、還款憑證及紀 錄等件在卷可參,顯見被告並未逃避現實,確實有意解決本 問題,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 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犯本案,其自首並於本院審理中承認犯 行,本院認其經此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4 年,以勵自 新。另附表一編號1 至11號及附表二2 罪之犯罪時間雖均有 一部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惟既係接續犯一罪,其一部犯罪 時間則在96年4 月25日以後,揆諸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其犯罪結果在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後,不得適用本條例減刑」 之規定,上開2 罪仍不得減刑,併此敘明。
四、至起訴意旨雖以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及合會互助單等 證據,認被告有以附表二編號19、20呂玉卿、陳沅沅2 人名 義冒標,而犯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1 項詐欺 取財罪嫌。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堅詞否認有以呂玉卿、 陳沅沅2 人名義冒標,且B 合會活會會員之告訴人甲○○於 97年6 月1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被告收了我18期會
會款,我都有按時繳交,‧‧‧」(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7年度他字第2212號偵查卷第12頁)等語明確,核與附表二 所示被告僅冒用18會員相符,是被告未有以呂玉卿、陳沅沅 2 人名義冒標應可認定。然此部分既與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 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一罪關係,且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減縮此 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刑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A合會)
㈠合會起訖時間:94年12月4日起至97年12月4日止㈡會員人數(含會首):38會
㈢會金及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下同)10000 元,內標制,底 標為1000元,投標金額以100元為一單位㈣開標時間及地點:每月4 日下午6 時,於「儷髮院」,無人競 標以抽籤為投標方式
㈤會錢繳納時間:開標後5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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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冒標時間│冒標地點│標息(新│遭冒名活│詐騙金額(新臺幣│罪名及宣│備註│
│號│ │ │臺幣) │會會員 │) │告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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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5年2月4│「儷髮院│1300元 │黃麗惠 │活會36會 │行使偽造│自首│
│ │日 │」 │ │ │(00000-0000)= │私文書,│ │
│ │ │ │ │ │313200元 │足以生損│ │
├─┼────┼────┼────┼────┼────────┤害於他人│ │
│2 │95年3月4│同上 │1600元 │張正芳 │活會36會 │,處有期│ │
│ │日 │ │ │ │(00000-0000)= │徒刑柒月│ │
│ │ │ │ │ │302400元 │。 │ │
├─┼────┼────┼────┼────┼────────┤ │ │
│3 │95年4月4│同上 │2000元 │黃春梅 │活會36會 │ │ │
│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288000元 │ │ │
├─┼────┼────┼────┼────┼────────┤ │ │
│4 │95年7 月│同上 │1500元 │陳寶蓮 │活會34會 │ │ │
│ │4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289000元 │ │ │
├─┼────┼────┼────┼────┼────────┤ │ │
│5 │95年8 月│同上 │1600元 │陳秀蓮 │活會34會 │ │ │
│ │4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285600元 │ │ │
├─┼────┼────┼────┼────┼────────┤ │ │
│6 │95年9 月│同上 │1500元 │余姿儒 │活會34會 │ │ │
│ │4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289000元 │ │ │
├─┼────┼────┼────┼────┼────────┤ │ │
│7 │95年10月│同上 │1300元 │黃詩雲 │活會34會 │ │ │
│ │4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313200元 │ │ │
├─┼────┼────┼────┼────┼────────┤ │ │
│8 │95年11月│同上 │2200元 │陳秀滿 │活會34會 │ │ │
│ │4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265200元 │ │ │
├─┼────┼────┼────┼────┼────────┤ │ │
│9 │96年1 月│同上 │2000元 │鍾美盈 │活會33會 │ │ │
│ │4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264000元 │ │ │
├─┼────┼────┼────┼────┼────────┤ │ │
│10│96年2月4│同上 │2300元 │楊仁銘 │活會33會 │ │ │
│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254100元 │ │ │
├─┼────┼────┼────┼────┼────────┤ │ │
│11│96年3月4│同上 │1800元 │莊淑玲 │活會33會 │ │ │
│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270600元 │ │ │
├─┼────┼────┼────┼────┼────────┼────┤ │
│12│96年10月│同上 │1500元 │涂思仁 │活會27會 │行使偽造│ │
│ │4日 │ │ │ │(00000-0000)= │私文書,│ │
│ │ │ │ │ │229500元 │足以生損│ │
├─┼────┼────┼────┼────┼────────┤害於他人│ │
│13│96年11月│同上 │1800元 │莊靜英 │活會27會 │,處有期│ │
│ │4 日 │ │ │ │(00000-0000)= │徒刑柒月│ │
│ │ │ │ │ │221400元 │。 │ │
└─┴────┴────┴────┴────┴────────┴────┴──┘
附表二(B合會):
㈠合會起訖時間:95年11月3日起至99年6月3日止㈡會員人數(含會首):43會
㈢會金及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下同)10000 元,內標制,底 標為1000元,投標金額以100元為一單位㈣開標時間及地點:每月3 日下午6 時,於「儷髮院」,無人競 標以抽籤為投標方式
㈤會錢繳納時間:開標後5日內
┌─┬────┬────┬────┬────┬────────┬────┬──┐
│編│冒標時間│冒標地點│標息(新│遭冒名活│詐騙金額(新臺幣│罪名及宣│備註│
│號│ │ │臺幣) │會會員 │) │告刑 │ │
├─┼────┼────┼────┼────┼────────┼────┼──┤
│1 │95年12月│「儷髮院│2000元 │林秀蓮 │活會42會 │行使偽造│非自│
│ │3 日 │」 │ │ │(00000-0000)= │私文書,│首 │
│ │ │ │ │ │336000元 │足以生損│ │
├─┼────┼────┼────┼────┼────────┤害於他人│ │
│2 │96年1 月│同上 │1500元 │呂讚雄 │活會42會 │,處有期│ │
│ │3 日 │ │ │ │(00000-0000)= │徒刑捌月│ │
│ │ │ │ │ │357000元 │。 │ │
├─┼────┼────┼────┼────┼────────┤ │ │
│3 │96年2 月│同上 │1300元 │陳秀滿 │活會42會 │ │ │
│ │3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365400元 │ │ │
├─┼────┼────┼────┼────┼────────┤ │ │
│4 │96年3 月│同上 │1800元 │莊靜英 │活會42會 │ │ │
│ │3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3444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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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6年4 月│同上 │2000元 │蔡碧蓮 │活會42會 │ │ │
│ │3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336000元 │ │ │
├─┼────┼────┼────┼────┼────────┤ │ │
│6 │96年5 月│同上 │1500元 │呂惠美 │活會42會 │ │ │
│ │3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357000元 │ │ │
├─┼────┼────┼────┼────┼────────┤ │ │
│7 │96年6 月│同上 │1800元 │陳秀蓮 │活會42會 │ │ │
│ │3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336000元 │ │ │
├─┼────┼────┼────┼────┼────────┤ │ │
│8 │96年7 月│同上 │1900元 │呂惠美 │活會42會 │ │ │
│ │3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340200元 │ │ │
├─┼────┼────┼────┼────┼────────┤ │ │
│9 │96年8 月│同上 │1300元 │黃春梅 │活會42會 │ │ │
│ │3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3654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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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年9 月│同上 │2000元 │政大 │活會42會 │ │ │
│ │3 日 │ │ │(林淑君│(00000-0000)= │ │ │
│ │ │ │ │) │336000元 │ │ │
├─┼────┼────┼────┼────┼────────┤ │ │
│11│96年10月│同上 │1900元 │張嘉芳 │活會42會 │ │ │
│ │3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340200元 │ │ │
├─┼────┼────┼────┼────┼────────┤ │ │
│12│96年11月│同上 │1500元 │楊仁銘 │活會42會 │ │ │
│ │3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357000元 │ │ │
├─┼────┼────┼────┼────┼────────┤ │ │
│13│96年12月│同上 │1600元 │曾秀琴 │活會42會 │ │ │
│ │3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352800元 │ │ │
├─┼────┼────┼────┼────┼────────┤ │ │
│14│97年1 月│同上 │1800元 │政大 │活會42會 │ │ │
│ │3 日 │ │ │(林淑君│(00000-0000)= │ │ │
│ │ │ │ │) │344400元 │ │ │
├─┼────┼────┼────┼────┼────────┤ │ │
│15│97年2 月│同上 │1600元 │徐瑞滿 │活會42會 │ │ │
│ │3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352800元 │ │ │
├─┼────┼────┼────┼────┼────────┤ │ │
│16│97年3 月│同上 │1800元 │徐瑞滿 │活會42會 │ │ │
│ │3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344400元 │ │ │
├─┼────┼────┼────┼────┼────────┤ │ │
│17│97年4 月│同上 │2000元 │二姐 │活會42會 │ │ │
│ │3 日 │ │ │(林玉里│(00000-0000)= │ │ │
│ │ │ │ │) │336000元 │ │ │
├─┼────┼────┼────┼────┼────────┤ │ │
│18│97年5 月│同上 │1800元 │二姐 │活會42會 │ │ │
│ │3 日 │ │ │(林玉里│(00000-0000)= │ │ │
│ │ │ │ │) │3444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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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 │呂玉卿 │未冒標 │此部分業經公訴│
│ │ │ │ │ │ │檢察官當庭減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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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陳沅沅 │未冒標 │此部分業經公訴│
│ │ │ │ │ │ │檢察官當庭減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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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C合會):
㈠合會起訖時間:96年12月5日起至98年8月5日止㈡會員人數(含會首):21會
㈢會金及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下同)10000 元,內標制,底
標為1000元,投標金額以100元為一單位㈣開標時間及地點:每月5 日下午6 時,於「儷髮院」,無人競 標以抽籤為投標方式
㈤會錢繳納時間:開標後5日內
┌─┬────┬────┬────┬────┬────────┬────┬──┐
│編│冒標時間│冒標地點│標息(新│遭冒名活│詐騙金額(新臺幣│罪名及宣│備註│
│號│ │ │臺幣) │會會員 │) │告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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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年1 月│「儷髮院│1200元 │沈美慧 │活會20會( │行使偽造│自首│
│ │5 日 │」 │ │ │00000-0000)= │私文書,│ │
│ │ │ │ │ │176000元 │足以生損│ │
├─┼────┼────┼────┼────┼────────┤害於他人│ │
│2 │97年2 月│同上 │1300元 │陳冠中 │活會20會( │,處有期│ │
│ │5 日 │ │ │ │00000-0000)= │徒刑柒月│ │
│ │ │ │ │ │174000元 │。 │ │
├─┼────┼────┼────┼────┼────────┤ │ │
│3 │97年3 月│同上 │1500元 │陳芷萱 │活會20會( │ │ │
│ │5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170000元 │ │ │
├─┼────┼────┼────┼────┼────────┤ │ │
│4 │97年4 月│同上 │1600元 │陳沅沅 │活會20會( │ │ │
│ │5 日 │ │ │ │00000-0000)= │ │ │
│ │ │ │ │ │168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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