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5號
SCDV,99,除,5,2010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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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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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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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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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竹田興業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8年8月31日 │ 21,205元 │AA0000000 │ │
│ │林長興 │北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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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田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