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 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8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本件如附表所示1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 23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1月13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聲 請除權判決,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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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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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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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漢坤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98年6月30日 │10,990元 │0000000 │ │
│ │ │社總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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