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4號
SCDV,99,司催,4,2010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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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被盜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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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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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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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佳惠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98年1月31日 │14,400元 │NA0000000 │ │
│ │ │社南寮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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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林玉清 │玉山商業銀行新竹│99年1月1日 │13,185元 │WS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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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羅正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8年12月31日│21,850元 │AN0000000 │ │
│ │ │竹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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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林正修 │新竹武昌街郵局 │98年12月31日│8,584元 │N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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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謝勇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8年12月31日│42,932元 │HC0000000 │ │
│ │ │風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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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彭世光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98年11月30日│22,940元 │AD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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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黃致誠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8年12月31日│3,329元 │AA0000000 │ │
│ │ │新社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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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廖健仲胃腸肝膽│華南商業銀行大分│98年12月31日│16,180元 │VC0000000 │ │
│ │內科診所廖健仲│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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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 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 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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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