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524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東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乙○○對被告東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有出資額新臺幣貳拾萬元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 同意、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 結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1、2、7款,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 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 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 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 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 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 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573號 判決參照)。本件原告前執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32號支付 命令,聲請本院執行處就債務人乙○○於東藝行銷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東藝公司)之出資額為強制執行(98年司執字第 14682號),惟因第三人東藝公司聲明異議,原告乃對乙○ ○起訴請求清償新台幣(下同)250萬元及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請求宣告強制執行被告乙○○ 對東藝公司之出資額部分及營利所得。經本院闡明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後,原告乃追加東藝公司為被告,並變更訴之聲明 為:確認被告乙○○對被告東藝公司有出資額20萬元存在。 核其變更前後之主要爭點,均係本於被告乙○○對被告東藝 公司是否有出資額20萬元之同一事實,訴訟資料亦可共用, 尚不礙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且被告東藝公司對原告 追加其為被告並無異議,進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應視為同 意原告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准許。二、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其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16號、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台 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 ○對被告東藝公司有出資額20萬元存在,惟被告東藝公司否 認之,是被告乙○○對被告東藝公司是否有出資額20萬元存 在即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該 危險得由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除去之,原告自有即受確認判 決之法律上利益,核先敘明。
三、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對被告乙○○有250萬元之債權,而被告乙 ○○為被告東藝公司之股東。原告前持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 4432號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就被告乙○○於被告東藝公 司之出資額強制執行,詎被告東藝公司竟於民國(下同)98 年7月10日具狀聲明異議,否認被告乙○○有任何出資額存 在。惟依經濟部98年7月3日經授中字第09833781430號函附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被告乙○○確為東藝公司股東之 一,出資額為20萬元,且查被告東藝公司並未宣告破產及辦 理清算,故被告乙○○出資額應尚存,爰依強制執行法第 120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確認被告 乙○○對被告東藝公司有出資額20萬元存在。二、被告乙○○未於言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答 辯。
三、被告東藝公司則以:被告乙○○僅掛名為東藝公司股東,實 際上沒有出資,且公司負債累累,已無提出被告乙○○未出 資證明之必要;又東藝公司自98年6月8日起至99年6月7日止 停業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乙○○為被告東藝公司之股東,出資額為20萬 元之事實,業據提出東藝公司之設立登記事項卡為證,被告 乙○○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而被告東藝公司雖辯稱被告乙○ ○僅為掛名股東,實際並未出資云云,惟未舉證以實其說, 尚難採信。又被告東藝公司目前雖為停業狀態,有其提出之 經濟部98年6月9日經授中字第09832405590號函在卷可稽, 惟被告東藝公司目前尚未解散或進行清算,業據被告東藝公 司自陳在卷,則東藝公司停業中與被告乙○○對其是否有出
資額20萬元存在乙事,並不生影響。是被告東藝公司上開所 辯,均非可採。原告請求確認被告乙○○對被告東藝公司有 出資額20萬元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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