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8年度,20號
SCDV,98,審重訴,20,2010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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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永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被   告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當事人兩 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 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 優先適用。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項、第2項、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所承受之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遷讓房屋,並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經核 原告所提出租賃契約書第7條所載,已就本件租賃契約所生 訴訟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租賃 契約書附卷可稽,被告並抗辯已有合意管轄,有被告答辯狀 在卷可憑,則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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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