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45號
SCDV,95,重訴,45,2010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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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
聲請參加人 富貴光明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參加人就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告乙○○與被告千
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以輔
助被告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查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參
加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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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