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破字,94年度,1號
SCDV,94,執破,1,2010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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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彭亭燕律師即璇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監 查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甲○○
上列聲請人因璇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終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業經破產人提出現金及其他財產拍賣 變價後,共得新臺幣(下同)6,445,947 元,扣除財團費用 232,808 元後,尚餘6,213,139 元,經分配與各債權人完畢 ,有破產管理人彭亭燕律師提出之債權分配報告、彭亭燕律 師事務所函文2 件、支票影本3 紙及建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人胡廷鴻簽立之收據影本1 件在卷可稽。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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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璇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