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度偵字第8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之SIM 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丁○○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丁○○之財產連帶抵償。又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扣案之SIM 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丁○○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丁○○之財產連帶抵償。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扣案之SIM 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扣案之SIM 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SIM 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扣案之SIM 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SIM 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扣案之SIM 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玖仟玖佰元均沒收(其中新臺幣壹仟元與丁○○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其中新臺幣捌仟玖佰元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新臺幣壹仟元以其與丁○○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事 實
一、丙○○(綽號雪兒)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30日以94年竹簡字1032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6 月,於同年12月26日確定,並於95年12月5 日縮刑期 滿執行完畢。
二、丙○○猶不知悔改,其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具有成 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 ,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竟均以 其所申辦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為有關毒品交易之 聯絡工具,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1. 乙○○於97年11月12日晚上11時45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 之行動電話和丙○○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 表示因海洛因毒癮發作,請丙○○處理價值新臺幣(下同) 50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丙○○應允後,即於翌日(即 97年11月13日)凌晨2 時44分許,以上揭門號之行動電話聯 絡丁○○(所涉違反毒品危害條例部份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400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 以98年度審訴字第856 號審理中)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告知乙○○欲購買500 元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情 。丙○○即與丁○○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 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丙○○於電話中向丁○○確認欲 售予乙○○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金額及數量,並指示交易 方式後,丙○○再與乙○○聯繫並告知。乙○○隨即於97年 11月13日凌晨3 時許,依丙○○指示之時間,前往丙○○指 示之地點即新竹市○○路棒球場附近之便利商店處,乙○○ 與丁○○二人即依照丙○○指示之方式進行交易,由丁○○ 預先將裝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盒丟置在新竹市○○路 棒球場附近某便利商店距離10公尺的馬路旁,乙○○於該便 利商店門口交付500 元予丁○○後,始自距離10公尺的馬路 旁拾起香菸盒以完成交易。
2. 乙○○於97年11月13日下午3 時23分,又以上揭門號之行動 電話與丙○○所使用之前揭門號之行動電話聯繫,告知亟需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再度要求丙○○提供。丙○○應允 後,旋於同日下午3 時26分,致電丁○○並告知上開訊息。 丙○○即另行起意,並和丁○○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之共同犯意及行為分擔,渠等於電話中討論要販賣多少 數量之毒品予乙○○並確定後,丙○○又指示丁○○前往上 述之棒球場以前揭方式販賣價值500 元之第一級海洛因予乙 ○○,再電話指示乙○○前往該棒球場。嗣於同日下午4時 許,丁○○、乙○○兩人即在新竹市○○路棒球場附近便利 商店前,由乙○○給付丁○○2,000 元後(其中1,500 元為 先前乙○○因積欠丙○○款項而為清償),自路邊拾起裝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盒而完成交易。
㈡、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
1. 鄭旭珊(綽號阿珊)於97年8 月20日下午2 時38分,以電話 與丙○○聯絡,告知欲代陳秀珍購買價值900 元之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丙○○另行起意,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同日下午某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街○ 段137 號租屋處,以900 元之價格,將不知情之范振土先前 免費提供予其施用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毛重0.2 公 克)販賣予陳秀珍,並收取900 元現金。
2. 鍾瑞玲於97年11月11日晚上11時45分,以其使用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與丙○○所使用上揭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丙○○乃另行起 意,並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年月12日 凌晨天未亮之某時許,在鍾瑞玲位於新竹縣竹東鎮○○路44 號7 樓住處,將自不知情之范振土處無償取得價值2,000 元 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販賣予鍾瑞玲,並向鍾瑞玲收取現金 2,000 元。
3. 鍾瑞玲於97年11月14日晚上6 時48分,以其使用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與丙○○所使用上揭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丙○○乃另行起 意,並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翌日(即97 年11月15日)凌晨天未亮之某時許,先向不知情之范振土取 得價值2,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給付2,000 元予 范振土,旋即前往上開鍾瑞玲住處,將前開取得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以2,000 元之價格販賣予鍾瑞玲,並向鍾瑞玲收 取現金2,000 元,其亦獲取范振土免費提供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利益。
4. 乙○○於97年10月20下午某時許,撥打電話予與丙○○,欲 向其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丙○○乃另行起意,並基於 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向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人,以1,000 元之代價購買毛重約0.2 公克之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1 包後,隨即前往乙○○位於新竹市○○路之住處 ,將前揭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以1,000 元之代價販賣予乙○ ○,並當場收取現金1,000 元。乙○○購得上揭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後,並與丙○○在上址共同施用。
5. 乙○○於97年11月23日中午某時許,以電話聯繫丙○○,欲 向其購買毛重約0.2 公克、價值約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丙○○乃另行起意,並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之犯意,將其無償自不知情之范振土處所獲得之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取毛重約0.2 公克以盒子裝妥後放置在其位於 新竹縣竹北市○○○街住處附近之某自助洗衣店內,隨即於
同日12時23分及30分許,以所使用上揭門號之行動電話與乙 ○○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告知上揭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放置地點等情,乙○○乃依其指示在上揭 自助洗衣店內取得丙○○預先放置在盒子內之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並於事後交付現金1,000 元。
6. 洪建忠於97年11月23日中午12時44分,以號碼(03)000000 0 號電話與丙○○所使用上揭門號之行動電話聯繫,欲向其 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丙○○乃另行起意,並基於販賣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下午某時許,在其位於 新竹縣竹北市○○○街1 段137 號租屋處,先向洪建忠收取 2,000 元,因范振土不願零星出售,其乃再自行拿出2,000 元,湊足4,000 元後,以其自己名義向不知情之范振土購買 含袋重1. 3公克,實際重量為1.1 公克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1 包,再行分裝成含袋重0.7 公克,實際重量為0.5 公克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洪建忠,自己則取得0. 6公克 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獲得較洪建忠所取得數量多出0. 1 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利益。
㈢、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丙○○於97年11月12日某時許,因見乙○○毒癮發作之痛苦 乃另行起意,並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同日 10時12分59秒許,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撥 打乙○○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談及欲提供 乙○○海洛因香菸一事。隨即其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乙○ ○位於新竹市○○路住處,將其自丁○○處所取得摻有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 支,無償提供予乙○○施用。三、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實施通訊監察,並 命警於97年12月12日15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路21號前 將丙○○依法拘提到案,並經其同意後,為警於同年月13日 15時20分許,在其位於新竹縣竹東鎮○○路25號之2 樓住處 內扣得其所有之SIM 卡1 張(門號:0000000000號)。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證人乙○○、洪建忠、鍾瑞玲、范振土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證人鄭旭珊、丁○○於偵查中之陳述 ,雖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被告及辯護人於 本院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 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 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又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 所有文書證據等其餘卷證資料,被告及辯護人亦均不爭執, 且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卷內之各 項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第2 款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或有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4 第3 款其他可信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而得作為證據,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規 定,均認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欄第二段㈠之部分:
㈠、訊據被告丙○○固不否認有於如事實欄第二段㈠編號1. 及 2. 號所示時間,以上揭門號之行動電話與證人乙○○所使 用上開門號之行動電話及丁○○所使用前開門號之行動電話 聯繫,並有如譯文所載之通話內容,且證人丁○○亦有以如 事實欄第二段㈠編號1. 及2. 號所述方式放置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證人乙○○有因而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其亦有 取得如事實欄㈠編號1. 及2. 號所示款項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辯稱:我因為見到乙 ○○提藥難過,他又主動要求我幫忙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所以我才打電話幫忙聯絡丁○○,並未參與交付及取款之 動作,我的目的只是在於幫助乙○○施用,而採取這種把毒 品放置在香菸盒內再丟在馬路旁的方式,也是乙○○建議的 云云。辯護意旨則略以:證人乙○○無法清楚陳述97年11月 12日23時45分與被告通話後,至翌日凌晨2 時48分再次與被 告電話聯絡間,究竟有無再與被告見面或是電話聯絡,而由 通訊監察譯文中亦無法看出證人乙○○如何得知交易地點、 被告如何跟丁○○談論購買海洛因之事;且被告一開始幫乙 ○○聯絡購買海洛因時,因丁○○表示與對方不熟,怕被抓 ,有風險,故先拒絕,後來係證人乙○○主動告知被告,要 以先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裝在菸盒中丟在路邊,他再去撿的 交易方式進行,後來才能順利交易,所以被告只是轉知丁○
○,是單純幫助乙○○聯絡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語。㈡、經查被告丙○○於如事實欄第二段㈠編號1. 及2. 號所示 時間有和證人丁○○及乙○○以上揭門號聯繫,並有如下述 譯文所示之通話內容等情,業據證人乙○○於歷次警詢、偵 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97年度偵字第8607號卷【以下 簡稱第8607號偵卷】第55、212 至214 頁、本院98年度訴字 第200 號卷【以下簡稱第200 號院卷】第45至51頁),且為 被告丙○○自承確有上揭通話內容等情,被告丙○○亦於偵 訊時供述:一般稱「粗的」、「男生」是指安非他命;「細 的」、「女生」是指海洛因等語明確(見第8607號偵卷第14 2 頁)。又被告與證人乙○○及丁○○間之通話內容為:1. 門號0000000000號(A :丙○○)與門號0000000000號(B: 乙○○【綽號小武】)於97年11月12日23時45分11秒之通話 內容(譯文編號:161)
B:喂。
A:喂。
B:雪兒呦,要麻煩妳一件事可以嘛。
A:什麼事,講。
B:幫我處理500塊女的可以嘛。
A:難過了噢,你不是說,你一天一餐而已嘛。 B:我是儘量吃一餐這樣子啦。
A:不好意思,今天拖著妳這樣,我路痴繞一大圈,不好意思 ,謝謝你呀。
B:我也不曉得要幫什麼忙。
A:好啊,沒問題,電話中不要講了。
B:那我等妳噢。
A:我害怕。
B:哈,哈。
2. 門號0000000000號(A :丙○○)與門號0000000000號(B: 乙○○)於97年11月13日02時48分10秒之通話內容(譯文編 號:200)
A:他到了是不是?
B:沒有啊。
A:有啦,他到了啦,他剛才就打給我他到了。 B:我沒看到人。
A:再等一下,他也要停車吧。
B:好。
A:我跟他講,你是拿500塊給他還是1000。 B:我拿500塊。
A:好,我有跟他講,他如果拿1000塊就看你那時候500 要再
給他這樣子,好不好。
B:好,沒問題呀。
A:好,沒問題呦。
B:我等一下要去做事情。
A:做什麼事?我給妳害的現在無家可歸了。
B:沒關係,我到時候提供給妳,好不好。
A:真的嘛。
B:真的,那不是問題。
A:你有看到他了嘛。
B:沒,我再等他一下。
A:好。
3. 門號0000000000號(A :丙○○)與門號0000000000號(B :乙○○)於97年11月13日03時14分01秒之通訊內容(譯文 編號:202)
A:喂。
B:喂,妳還在那邊嘛。
A:可以嘛。
B:不可以啦。
A:不可以,什麼事?
B:可能是量跟拿的差很多吧。
A:先生,我給你的量是…。
B:我知道。
A:情義相挺的吔。
B:妳可以再幫我跟他喬一下嘛。
A:你不夠就對了是嘛。
B:對,用妳的名義啦。
A:用我的名義。
B:說妳要的,有差,好不好,然後多少錢妳再報給我,沒關 係,我早上跟妳清啦,了解嗎?
A:了解。
B:我去剛才那邊等妳消息嘛,現在。
A:那邊,在那邊。
B:棒球場對面7-11呀。
A:問題是我在家裡呀,我不是跟你說我要回去了。 B:妳人現在那裡?
A:沒關係,我現叫我哥哥載我出來。
B:噢,好,妳到這邊要多久?
A:到你家阿。
B:到這邊要多久啦。
A:到你家。
B:到我家喔。
A:廢話。
B:要多久?
A:20-30分鐘到。
B:好,快一點,因為我們待會兒接著要去辦事情(行竊)喔 ,好不好,謝謝妳。
A:辦什麼事情啊?
B:妳不要問這麼多,到時候再跟你講,好不好。 A:好,不要跟你朋友說我的名字阿。
B:好,拜拜。
4. 門號0000000000號(A :丙○○)與門號0000000000號(B: 乙○○)於97年11月13日15時23分07秒之通訊內容(譯文編 號:314)
A:喂。
B:現在可以馬上幫我處理東西一下嘛。
A:處理什麼東西。
B:女生。
A:然後咧。
B:很急啦。
A:什麼意思?多少錢?
B:處理500就好了。
A:500。
B:可以嘛。
A:不是說可以嘛,因為那個我也不懂呀,他給我的,他都說 不只500 。
B:不只500喔。
A:他說,他給我的都不只500啦,誰知道。 B:好不好,有辦法嘛。
A:是有辦法呀。
B:阿。
A:可以呀。
B:可以,我不能拖太久時間吔。
A:不會啦,我沒有錢幫你付喔,我現在沒有錢。 B:妳有空來找我,我就拿給妳錢呀。
A:那你什麼時候要呀。
B:阿。
A:那你什麼時候要東西。
B:我現在急著要東西呀。
A:是現在嘛,對不對。
B:對。
A:喔,好。
B:妳打給我嘛,快點,拜拜。
A:好。
5. 門號0000000000號(A :丙○○)與門號0000000000號(B: 乙○○)於97年11月13日15時28分57秒之通訊內容(譯文編 號:321)
A:喂,你要還我多少錢?
B:換多少錢噢,不會虧待妳就好了。
A:什麼,你說什麼?
B:我又不會虧待妳。
A:不是啦,你先告訴我,你要還我多少錢,你就順便一起拿 給他。
B:還多少錢喔。
A:對呀。
B:妳欠他錢喔。
A:不是欠他錢嘛,他是欠我粗的錢嘛,你拿細的錢,變成他 就是扣我的帳嘛。
B:喔。
A:你懂我意思嘛,反正你就是把錢拿給他就對了。 B:拿給他就對了,喔,好。
A:你要還我多少錢?你先告訴我,我再決定看他要拿多少東 西給你嘛。
B:我拿1500給妳呀。
A:你要拿1500給我是嘛,連他那500嘛。 B:連他500拿2000啦。
A:2000喔,那好,我就叫他弄,你要拿1500給我,為什麼要 拿1500給我,你又沒欠我那麼多錢,因為你知道我一定不 止拿500 塊的東西給你,對不對。
B:哈,哈。
A:好啦,那你現在出發,你現在立刻出發到棒球場。 B:好,昨天那個位置是不是?
A:立刻,好,拜拜。
B:拜拜。
6. 門號0000000000號(A :丙○○)與門號0000000000號(B :丁○○)於97年11月13日02時44分59秒之通訊內容(譯文 編號:199)
B:喂。
A:嘉佑呦。
B:嗯,我要到了。
A:就是下午你拿充電器給他的那個人(小武)有沒有,我跟
你講,你不要直接交給他噢,你就看旁邊隨便丟在那裡, 然後再走去跟他拿錢再告訴他在那裡就好了,這種東西不 要直接的。
B:他這裡都只有1000的沒有500的。
A:那怎麼辦?
B:剷一些起來。
A:你剷呀。
B:好。
A:剷多一點也沒有關係。
B:我不知道他在那裡呀。
A:在7-11對面,還是7-11前面呀。
B:那一個7-11?
A:就是你家在旁邊的那個7-11,棒球場前面的。 B:噢,他出來了。
A:對呀,他在那裡很久了。
B:叫他上我們的車有關係嘛。
A:不要啦,上你們的車也可以,但是你們身上都有嘛,對不 對,甘脆就丟在路旁叫他自己去撿就好了,這種東西太危 險了,就是寧可不見也沒有關係,我賠啦,好不好。 B:好。
A:這樣比較好啦。
B:好。
A:反正你就是把它先丟在遠遠的地方,然後你再過去,錢, 你就是打電話給我,我跟他講啦。
B:好。
A:然後你再告訴他在那裡。
B:好。
A:謝謝。
7. 門號0000000000號(A :丙○○)與門號0000000000號(B :丁○○)於97年11月13日15時26分23秒之通訊內容(譯文 編號:316 )
B:喂。
A:你們在家嘛。
B:有呀,有呀。
A:那有人要女生,就昨天那個,你要給嘛。
B:要呀,好。
A:他有錢啦。
B:好呀,女生沒關係。
A:阿。
B:好。
A:那就…怎麼樣?
B:要呀,可以轉來轉去都好呀。
A:什麼轉來轉去?
B:轉錢轉來轉去都可以呀。
A:我不是要跟你用扣的啦,我不會這樣啦。
B:我知道啦。
A:我的意思是說,他也會拿錢給你呀,順便他要還我錢也順 便拿給你啦,那我就不要去了好不好。
B:好呀。
A:我也累了,真的。
B:廖鑫噢。
A:不是廖鑫,不是,就那天你看到的那個,你丟在路邊給他 的那個呀,一樣用這個方式喔,你不要親手交給他,因為 我對他說很熟沒有喔,所以我覺得這樣比較保險,這樣丟 旁邊,你站遠遠的看,東西不要被撿走就好了。 B:好。
A:然後我再叫他到棒球場去,5-10分鐘之後,你就先去丟東 西放著,你就在旁邊看著。
B:你要多少?
A:他從學府路來,大概5-10分鐘到,他很急嘛,他剛剛好像 拿發電機去賣掉了。
B:電視去賣?
A:發電機。
B:喔,他要多少錢?
A:你弄1000塊給他好了。
B:好。
A:我問一下好了,因為他跟我說500 ,可是500 到時候他又 不夠,你就不要給他那麼多嘛,還是給500 好了,我先問 他,看他要還我多少錢,我再告訴你,你再看嘛。 B:好。
8. 門號0000000000號(A :丙○○)與門號0000000000號(B :丁○○)於97年11月13日15時30分43秒之通訊內容(譯文 編號:322 )
A:喂,嘉佑呦。
B:嗯。
A:我跟你講,他總共會拿2000塊給你,但是他只要拿500 塊 的東西,因為他還我1500嘛,甘脆你就弄,等一下你就拿 1000塊給我好了,你就弄1000塊的東西給他好了。 B:好,這樣,妳不是賠500。
A:賠500 沒關係呀,到時候我就跟他講再欠我500 塊,等於
他欠我500 塊沒關係呀,不然叫你出個500 塊的東西,不 如不要出了。
B:嗯。
A:反正他拿2000塊給你嘛,反正1000塊我的,1000塊你的, 這樣子。
B:好。
A:那我晚一點再過去好了。
B:好。
A:好,拜拜。
B:他現在要過去嘛。
A:對,他現在就往那邊走,從你那裡往棒球場去了,所以你 趕快去放了,他說跟昨天一樣的位置。
B:好。
A:你要記得,不要親手拿給他噢。
B:好。
A:防一下。
B:好。
9. 門號0000000000號(A :丙○○)與門號0000000000號(B :丁○○)於97年11月13日15時43分23秒之通訊內容(譯文 編號:322)
B:喂。
A:他已經到了吔。
B:誰?
A:嘉佑呢,我朋友已經到了。
B:他走下去了呀。
A:已經下去很久了嘛。
B:下去蠻久了。
A:欸,奇怪,他沒帶電話喔。
B:好像沒有帶,不然妳打13的那支,看會不會通。 A:13的,喔,好,謝謝。
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監字第196 、226 號、97年 度聲監續字第236 號通訊監察書及相關監察譯文卷宗1 份附 卷可證。此外,復有指認資料2 份、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扣押筆錄1 份、收據1 份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等附卷可稽 (見第8607號偵卷第49、100 、150 至154 頁)。㈢、又證人乙○○就上揭二次交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如何進行等 情,於偵訊時係具結後證述:就97年11月13日凌晨2 時48分 10秒譯文編號200 所談及之部份,係我請丙○○幫忙拿50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丙○○是透過朋友取得,交易地點 是約在棒球場對面的便利商店門口,對方問我是否找雪兒,
我說對,我就知道意思,就把500 元給對方,之後再去距離 10多公尺的馬路旁撿起一個菸盒,裡面有一包海洛因,丙○ ○的朋友當天好像是給我1,000 元的量約0. 1公克等語(見 第8607號偵卷第209 至214 頁),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 稱:我確實有於上述譯文編號161 、200 、202 、314 、32 1 所示時間,以上列所示之行動電話與丙○○有上列所示之 通聯內容,從97年11月12日23時45分到97年11月13日凌晨3 時14分這三篇通訊監察譯文(即譯文編號161 、200 、202 )所指即為與丙○○間一次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交易過程 ,而97年11月13日15時23分07秒(即譯文編號314 )及97年 11月13日15時28分57秒(即譯文編號321 )係指另外一次與 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交易之事;編號161 之譯文內容係 我請丙○○幫我處理500 元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且丙○○當 時在電話中說「好啊,沒問題,電話中不要講了」之後,就 幫我去聯絡藥頭;97年11月13日15時23分編號314 的譯文內 容,係因我當天毒癮又犯了,所以打電話請丙○○替我處理 500 元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交易當天我是交給對方2,000 元,拿到價值500 元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剩餘的1,500 元 是之前有欠丙○○錢要還她的部分,且97年11月12日23時45 分至97年11月13日下午3 點多丙○○均未告知我她係向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