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419號
KSDM,91,訴,419,2002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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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三三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高雄市○○區○○街一○六號包達貨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包達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父周怡德)及上周通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上周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母周洪雪霞)實際負責人。明知乙○○於民國(下同 )八十六年間,僅受包達公司僱用,擔任司機工作,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 五萬五千元;而曾瑞雄陳忠浩楊信義宋永萬尤錦昌謝東和等人僅受該 其中一家公司僱用,亦擔任司機或其他工作,每月薪資亦四至五萬元薪資。竟於 該年度申報稅捐時,在其業務上所應制作之薪資報表上,指示公司所僱用會計梁 富美及總務潘秋霖(由檢察官另簽分偵辦,均已離職),將前開諸人薪資分開填 載,在上周公司部分記載每月各領取二萬五千元、二萬元不等之薪資;在包達公 司部分每月各領取二萬五千元、二萬元、一萬九千四百元不等之薪資,以作為各 該公司成本之支出,而為不實之登載。隨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稅捐,藉以逃 漏該二公司稅捐,致足生損害予稅政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及國家稅收;因認被告涉 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逃漏稅捐、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嫌云云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 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 基礎。(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七五○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十六號判例 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逃漏稅捐及刑法第二百十五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嫌,無非係以:右揭犯行業據被害人乙○○指述綦詳,且有 扣繳憑單、個人在上周公司及包達公司之薪資報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而被告將被 害人乙○○與曾瑞雄陳忠浩楊信義宋永萬尤錦昌謝東和等人薪資分為 在上周公司、包達公司領取薪資,亦有上周公司薪資報表乙份、包達公司薪資報 表二份、薪資及伙食印領清冊四份在卷足佐。以該等人或擔任公司司機或其他職 務,何可能同時受二公司僱用?又被告所經營前開二家公司僅十七輛車,受僱用 人員約十三人,亦為證人即包達公司總務潘秋霖證述在卷。依此僱用人員非多及 公司擁有之車輛亦少,自可推斷業務量非重,自屬為小型公司,被告成立一家公 司經營儘可管領,乃竟同一業務成立二家公司,其用意當在作為避稅之用,為其 論據。
四、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我並沒有以二間公司去逃漏稅,我



承包公家機關的運輸工作,我需要用兩家公司才夠開立支票。案發時我有二間公 司,目前則有三家公司,目前臺灣的社會,因為工作關係,才需要設立多家公司 ,我並沒有逃漏稅等語。按公訴意旨所稱:被告將被害人乙○○與曾瑞雄、陳忠 浩、楊信義宋永萬尤錦昌謝東和等人薪資分為在上周公司、包達公司領取 薪資,以該等人或擔任公司司機或其他職務,何可能同時受二公司僱用?又被告 所經營前開二家公司僅十七輛車,受僱用人員約十三人,亦為證人即包達公司總 務潘秋霖證述在卷。依此僱用人員非多及公司擁有之車輛亦少,自可推斷業務量 非重,自屬為小型公司,被告成立一家公司經營儘可管領,乃竟同一業務成立二 家公司,其用意當在作為避稅之用等情。惟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須以「納 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始足當之,而一人同時設立經營多 家公司,並此多家公司名義為商業行為,此在國內之商界亦屬慣例,又一人同時 受僱於二家以上公司亦非鮮見,果被告經營之公司所為之商業交易行為,均有依 法繳納稅金,即無逃漏稅可言;究不得以被告一人開立多家公司而將受僱人乙○ ○與曾瑞雄陳忠浩楊信義宋永萬尤錦昌謝東和等人薪資分為在上周公 司、包達公司領取,即謂被告有逃漏稅(被告顯亦可將上開受僱人部分列在上周 公司、部分列在包達公司申報);前揭臆測之詞自難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此 外復查無其他任何積極證據定認被告有逃漏稅捐之犯行,依首開說明,自應為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朝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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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包達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