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紀錦隆
施介元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肆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搶奪及第三百二十 一條第三款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且連續涉犯十起搶案,業據共犯少年黃翊晉供承 在卷,並經被害人指認明確,是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搶奪犯罪之虞,而 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民國九十 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上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林韋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誠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