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6號
原 告 甲○○
以上原告與被告新中原土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
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新中原土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時法定代理權之欠缺
(本件原告起訴狀中未據列載被告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萬
4,335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