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36號
PCDV,99,訴,136,201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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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6號
原   告 甲○○
以上原告與被告新中原土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
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新中原土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時法定代理權之欠缺
  (本件原告起訴狀中未據列載被告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萬
  4,335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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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中原土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