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99年度,4號
PCDV,99,司他,4,2010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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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他字第4號
原   告 辛○○○○○○ ○.
      壬○○○○○○ ○.
      乙○○○○○○ ○.
      丙○○○○○ ○○.
      戊○○○○○ ○○.
      丁○○○○○○○ .
      癸○○○○ ○○○.
      甲○○○○○○○ .
      子○○○○○ ○○.
      己○○○○○ ○○.
      庚○○○○○○○○.
被   告 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被   告 罡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被   告 介強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辛○○○○○○ ○○○○○○○ ○○○○○○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元。
原告壬○○○○○○ ○○○○○ ○○○○○○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
原告乙○○○○○○ ○○○○○ ○○○○○○○ 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伍佰玖拾元。
原告丙○○○○○ ○○○○○○ ○○○○○○○ 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
原告戊○○○○○ ○○○○○○ ○○○○○○○ 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肆佰肆拾叁元。
原告丁○○○○○○○ ○○○○ ○○○○○○○○○ 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伍佰玖拾元。
原告癸○○○○ ○○○○○ ○○○○○ 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叁元。
原告甲○○○○○○○ ○○○○○○ ○○○○○○○ 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
原告子○○○○○ ○○○○○ ○○○○○○○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叁元。
原告己○○○○○ ○○○○○ ○○○○○○ 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



叁佰叁拾叁元。
原告庚○○○○○○○○○ ○○○○○○○○○ ○○○○○○○即受訴訟救助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 個月內 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 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同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 98年度勞訴字第86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 98年度救字第102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原告應預納之 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原告於民國99年1 月12日撤回本 件訴訟,訴訟費用自應由原告負擔,揆諸前揭條文規定,自 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原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應向原告徵收之裁判費,依附表確定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原 告 │訟標的金額(新台幣)│應向本院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
├───────────┼──────────┼───────────────┤
辛○○○○○○ ○○○○○○○ ○○○○○○│ 290,399元│ 1,067元│
├───────────┼──────────┼───────────────┤
壬○○○○○○ ○○○○○ ○○○○○○ │ 48,000元│ 333元│
├───────────┼──────────┼───────────────┤
│乙○○○○○○ ○○○○○ ○○○○○○○ │ 169,304元│ 590元│
├───────────┼──────────┼───────────────┤
│丙○○○○○ ○○○○○○ ○○○○○○○ │ 100,000元│ 333元│
├───────────┼──────────┼───────────────┤
戊○○○○○ ○○○○○○ ○○○○○○○ │ 127,082元│ 443元│
├───────────┼──────────┼───────────────┤
│LAGRIMAS JOAN │ │ │
BARTOLOME │ 167,134元│ 590元│




├───────────┼──────────┼───────────────┤
│癸○○○○ ○○○○○ ○○○○○ │ 400,000元│ 1,433元│
├───────────┼──────────┼───────────────┤
│ALDOVINO JULITA │ │ │
│MENDOZA │ 350,000元│ 1,250元│
├───────────┼──────────┼───────────────┤
子○○○○○ ○○○○○ ○○○○○○○ │ 369,002元│ 1,323元│
├───────────┼──────────┼───────────────┤
己○○○○○ ○○○○○ ○○○○○○ │ 88,432元│ 333元│
├───────────┼──────────┼───────────────┤
│MEDIANISTA BERNADETH │ │ │
│LINDERO │ 298,746元│ 1,0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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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罡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介強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