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719號
PCDV,98,訴,2719,2010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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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7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翰成電器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捌仟伍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翰成電器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5 月26日邀同 被告丙○○丁○○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於96 年9 月8 日與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合併,以原告為存續公司 )借款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因被告有加入信用基金保 證代償,其中⑴100 萬元為有擔保債權,另⑵150 萬元為無 擔保債權,雙方約定自94年5 月26日起至97年5 月26日止分 期清償,利息按年息6%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 利率10% ,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20% 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支付或拒絕承兌或付款,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等情形者,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息至95年7 月25日後竟未依約清償, 依約債務視同全部到期,目前尚本金⑴659,416 元、⑵989, 123 元,計1,648,539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併為聲明:如主文所示。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帳務 明細表各1 件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 張,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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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翰成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