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332號
原 告 明健執行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穩勝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王穩勝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證明文書,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98年10月15日起訴請求被告王穩勝履 行委任契約,惟被告於97年11月26日因顱骨骨折、大腦出血 、額葉徵候群等傷害送醫急診,經手術後中樞神經系統遺存 極度障礙(見本院卷第30頁診斷證明書),並經醫師評估其 失能狀況為神經損傷致言語不清與溝通能力受損,屬重大失 能,臥床、失禁,需持續照護(見本院卷第33頁失能診斷書 )。另被告配偶亦到院陳稱被告無法言語、不能書寫文字、 無識人能力等情,顯見起訴時被告為無識別事理神智不清之 無訴訟能力人。
三、參酌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應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由其 合法代理被告應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