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員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204號
PCDV,98,訴,2204,2010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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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0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福德慈善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張運才律師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逾期未繳則由本院裁定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確認被告神明會之會員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其訴訟 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故屬財產 權之訴訟關係(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68號裁定意旨參 照),故應以神明會之財產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標準 。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乙○○、庚○○、丁○○、壬○○、丙○○ 、辛○○、己○○、戊○○、甲○○及癸○○間請求確認會 員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參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柒仟玖佰零陸萬 陸仟伍佰參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萬柒仟 捌佰壹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參仟元,尚不足新臺幣柒 拾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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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