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287號
PCDV,97,重訴,287,2010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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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溫思廣律師
複 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被   告 乙○○
      龍山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
      張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
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告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關於「給付連帶」記載,應更正為「連帶給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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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