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更字,97年度,157號
PCDV,97,執消債更,157,20100105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彭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國泰世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年償還總額之欄位誤記載為「63,764元」,應更正為「68,76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更生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附表中關於國泰世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年償還總額之欄位誤記載為「63,764元」,應更正為「68 ,764元」。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