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8年度,299號
PCDM,98,訴緝,299,201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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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緝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雅靜
選任辯護人 廖年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雅靜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9年1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何燕蓉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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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