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6351號
PCDM,98,聲,6351,201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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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九
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共計驗餘淨重零點零捌零捌公克)、柒包(共計驗餘淨重零點柒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阿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七 九0二號、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三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惟扣案之結晶二包(共淨重0.0八一0公克)及結晶 七包(共淨重0.八公克),經檢驗後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臺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一紙附卷可稽,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 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施用、持有,而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第二款、第四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及 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及白色微黃透明結晶二袋、透明結晶七包 ,經分別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臺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前二袋實 稱毛重0‧四八一0公克,淨重0.0八一0公克,取樣0 ‧000二公克,餘重0.0八0八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出具之毒品鑑定書一 紙存卷可稽;後七包共計淨重0.八公克,因鑑驗使用0. 0一五0公克,驗餘淨重0.七八五公克,有臺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一紙存卷可稽。故上開扣案物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除檢驗用 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前二袋驗餘淨重0. 0八0八公克、後七包驗餘淨重0.七八五公克,聲請人依 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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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