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8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1770、17181、18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二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其無販售黑色PSP 及XBOX360 遊戲主機之真意,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8年3 月間,分別在臺北 市松山區○○○路28號「瑞鋒行」網咖,及其址設臺北市○ ○區○○街21巷112 弄19號10樓處所內,以電腦設備連接網 際網路後,在露天拍賣網站(http://www .pchome .com .tw/ ) 以「hiphopviva」帳號刊登: ㈠以「XBOX 360新製程硬改」為標題,商品編號0000000000 0000號之拍賣頁面,佯稱欲販賣前揭XBOX360 遊戲主機之 不實訊息,並以前揭帳號在該拍賣商品「問與答」欄內, 回覆有意願下標購買之買家詢問而施行詐術。適乙○○上 網瀏覽前揭不實訊息後陷於錯誤,因而於98年3 月23日16 時49分許下標購買,並於同日晚上7 時14分許,撥打甲○ ○向不知情之蘇逸恬借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後,依 甲○○指示,於同日19時16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7500 元至甲○○所有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蘆洲分行(下稱上海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㈡以「黑色PSP3007(僅限01版友zero0038下標) 」為標題, 商品編號00000000000000號之拍賣頁面,佯稱欲販賣前揭 黑色PSP 之不實訊息,適丙○○上網瀏覽前揭不實訊息後 陷於錯誤,因而於98年3 月23日19時許下標購買,丙○○ 並撥打甲○○向不知情之蘇逸恬借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與甲○○聯繫確認後,於同日20時24分許,依甲○○ 指示匯款新臺幣5500元至甲○○上開上海銀行帳戶內。 嗣丙○○、乙○○未於約定時間內收到上開下標購買商品, 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
三、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被告分別刊登不同之拍賣商品頁面,侵害被害人丙○○、
乙○○2 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態度暨被 害人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復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按,其 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件犯行,信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 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均已與被害人丙○○、 乙○○達成和解,被害人並均表示宥恕被告之意,有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試行調解方案書及丙○○傳真各1 紙附卷可稽, 是本院認前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 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末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1305號併辦意 旨雖以:被告甲○○除本案犯行外,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於98年3 月6 日,在不詳處所,以電腦網際網路連線露 天拍賣網站(http://www.pchome.com.tw/ ),使用「 hiphopviva」帳號刊登販賣PSP3007 遊戲機之虛偽訊息,適 黃智謙上網瀏覽上揭不實拍賣網頁後陷於錯誤,因而下標購 買,並依甲○○電話指示,於同日匯款5880元至甲○○向不 知情之蘇逸恬借用之華南商業銀行西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嗣黃智謙未收到上開遊樂機,始知受騙。因認被 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且上開論罪科刑之事實與併案之犯罪事實之間,係被告一上 網刊登虛偽拍賣訊息之行為,致數被害人受詐騙,為想像競 合犯,核屬法律上同一案件,應併案審理等語。惟查,併案 部分所刊登之商品標題為「PSP3007 」,商品編號00000000 000000號,刊登日期為98年3 月6 日(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517號卷第29頁),均與本案被告上開 犯行㈠、㈡所刊登商品之商品編號不同,顯非同一次之刊登 行為,與本案論罪科刑部分應屬不同事實,難認有何裁判上 一罪之關係,自應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併此指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第 454 條 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 第6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司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