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8號
CHDV,99,補,48,2010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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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宏錳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祈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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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