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35號
CHDV,99,補,35,2010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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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福峰國際製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15日具狀提起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
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欲請求調解之客觀利益價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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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峰國際製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