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聖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
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0
0,000元,應徵程序費用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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