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順意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為:劉.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5日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惟聲請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
,236 元,應徵非訟程序費用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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